广东新规:收购旧手机须登记卖方资料

王朝站长·作者佚名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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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

《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对《条例》所指行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旧手机等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押。对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及时退还;无法提供资料的,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例》明确,从事旧货回收经营的,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若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收购者须登记出售者身份证号

《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或收购、加工金银饰品,承修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价、车身、改装车型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应当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留存出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出售单位的证明复印件。登记资料和留存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回收报废机动车或者承修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价、车身、改装车型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或者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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