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家网售盗版图书 淘宝网被判无责

王朝站长·作者佚名  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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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个人卖家杨某在淘宝网上出售盗版图书《盗墓笔记4》之后,对该书享有发行权的中国友谊出版公司将杨某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要求二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杨某赔偿友谊出版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淘宝网因已及时删除涉案信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友谊出版公司诉称,2008年11月,公司发现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盗版的《盗墓笔记4》,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友谊出版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同时,淘宝网公司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与杨某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后,淘宝公司提出了上诉。

二中院认为,杨某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友谊出版公司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仅明确规定了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物品,并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审查卖家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此外,淘宝网公司在接到警告信后,及时删除涉案图书的相关信息。因此,对于杨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共同侵权。

(责任编辑: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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