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论(第2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分类: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姚欢庆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页码:376 页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
·ISBN:9787300115603
·条形码:9787300115603
·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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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法概论(第2版)》内容简介:本系列教材专门为经管类、理工类、师范类、农林类等院校非法学专业开设法律相关课程而编写。体系安排充分考虑了这些专业学习法律的需要和特点,内容撰写注重实用性和操作性,阐述风格简明通俗。撰写者为学界名家或者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编辑推荐《民法概论(第2版)》: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经管、理工等专业适用)
目录
第一编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_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四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种类
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四节 期间
第七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格权
第二节 身份权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权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
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六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七节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
第二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与保护
第十一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二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五节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地役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
第十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占有的法律效力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十六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分类
第十七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节 格式条款
第十八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第二十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二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权利转让
第三节 合同义务移转
第四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二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其他合同消灭的方式
第二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形态
第四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五节 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六节 免责事由
第七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四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五章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五节 邻接权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 专利法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及归属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四节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六节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七章 商标法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注册
第三节 商标权
第四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编 婚姻法与继承法
第二十八章 婚姻法
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二十九章 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看更多目录]
文摘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配偶身份。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不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协议离婚。
3.协议离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协议离婚必须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主要是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问题,已作安排。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处理。
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协议离婚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裁判离婚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
裁判离婚是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与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裁判离婚。即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经达成离婚协议,亦属裁判离婚。
(二)裁判离婚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