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比较速记(2010年版)(法律版司法考试口袋书系列)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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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
  品牌: 法律考试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25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9787511800138

·条形码:978751180013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法律版司法考试口袋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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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高频考点比较速记(2010年版)》内容简介:Top 266 高频考点——精要解读;6年真题统计汇总——重点凸现;易错点处关键提示——豁然开朗;大纲增补考点汇总——突破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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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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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09年大纲新增考点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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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1.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1)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①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②“国籍继续原则”和“国籍实际联系原则”;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实践中主要包括: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拒绝司法”等。

2.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司法追究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1)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无条约规定,则无引渡义务。

(2)“本国人不引渡原则”。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3)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或国内引渡法中。“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4)一些犯罪行为不能被视为政治犯罪,这些罪行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5)“罪名特定原则”。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

(2)国家对庇护问题通常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3)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4)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也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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