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附司法解释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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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14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ISBN:9787511800060
·条形码:9787511800060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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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内容简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9月25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9月25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等。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9月21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年9月25日)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9月25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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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 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 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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