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第68辑)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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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仲裁,

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17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13084包装: 平装目录

特载

在2009年仲裁员春节茶话会上的讲话/王红松

仲裁讲坛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韩世远

专论

论英国建设工程裁决制度及其借鉴/谭敬慧 王秉乾

《纽约公约》与裁决的撤销/卢 松

《执行国际仲裁协议和裁决的公约(待完善草案)》评析/钟澄

从uNcITRAL示范法第8条看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陈思思

论争中的“中国仲裁协会”/周江

比较研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8年5月21日第2008/52/EC号关于民商事调解某些方面的指令/王璐 董海洲 宋连斌译

欧洲调解员行为守则/董海洲 宋连斌译

仲裁动态

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阅通过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等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评审专家守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守则》起草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案件收费办法

征稿启事

书摘插图

仲裁讲坛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韩世远

一、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二分法的困惑

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之前,我国有过三个合同法,最早的是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这一规定被有的学者解释为是继受前苏联民法的精神,将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视为惩罚性违约金。这样的规定与我们《合同法》第114条有很大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思想的转变。这种转变与其说是立法者的自觉,不如说是一种必然。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立法思想必然发生一些变化。《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给我们带来了困惑:怎样理解违约金?违约金有哪些类型?违约金是什么效力?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导致了规则的不同。我们先谈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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