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第2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劳动法,综合,
品牌: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页码:307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7504559636
·条形码:9787504559630
·包装版本: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第2版)对原版培训教程做了全面的修改,重新设计了框架结构,除保留了各个章节部分内容外,增加了很多新知识和新技能。
编辑推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常用法律手册》(第2版)适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培训,是职业技能鉴定的推荐辅导用书。本册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教材的常用法律手册。
目录
一、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71)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89)
(一)综合(89)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8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5月30日)(100)
(二)就业(102)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102)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105)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107)
(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112)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112)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113)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6日)(114)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1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年4月18日)(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12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129)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32)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13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6月15日)(133)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3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18日)(134)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摘录)(1980年2月20日)(135)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13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5日)(13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137)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138)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9月10日)(140)
(五)工资(143)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14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148)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150)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151)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15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6日)(15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17日)(1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159)
(六)劳动保护(16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160)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171)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17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173)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175)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4月23日)(178)
(七)社会保险(18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181)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18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186)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188)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19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195)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198)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207)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14日)(21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211)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21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215)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16日)(217)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220)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222)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223)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224)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2月23日)(226)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23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23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24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241)
(八)劳动保障争议处理与监督检查(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25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2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年9月23日)(267)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8月8日)(270)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273)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11月23日)(276)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27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28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285)
(九)其他(29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291)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月10日)(29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299)
三、司法解释(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305)
……[看更多目录]
文摘插图: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看更多书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