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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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国家法、宪法,地方自治法,
  品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177 页

·出版日期:1997年

·ISBN:750362180X

·条形码:978750362180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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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推荐序 言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O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编辑推荐本书是法律出版社法律汇编系列图书之一。为了让方便法律工作者查阅法律和广大读者阅读和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特别编写了本书。本书不仅内容准确,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而且编写结构合理,收录全面,是了解和查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首要选本。

文摘书 摘

书 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领海的声明

(1958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浬)。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十二海里(浬)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蚯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綻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三)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四)以上(二)(三)两项规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占,这是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的非法行为台湾和澎湖等地尚待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方法,在适当的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的内政,不容外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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