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导论(Einfu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分类: 图书,法律,理论法学,综合,
品牌: 郑永流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86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503647299
·条形码:9787503647291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外文书名:Einfuhrung in das Juristische Den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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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法律思维导论》是法律方法论的经典之作,她陪伴了几代法律者。自1956年第一版问世以来,现在已经到了第九版。虽然此书一直在被现实化,但在这个过程中,历来的文本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其阐释部分依然是超时代的、经典的,仍然不断地吸引着众多渴求知识的人……
作者简介卡尔·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终于阿尔蔡的尼德-维森的卡尔·恩吉施(Karl Engisch)几乎是20世纪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学业后作为志愿兵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习法学和哲学。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补文官见习后,紧接着,他在其父亲的律师事务所里工作了几年,1929年在黑森随沃尔夫冈·米特迈尔(Wolfgang 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论著《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获得教授资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时也在其方法-科学思维中,恩吉施另还极大坯受恩斯特·贝林(Ernst Beling)以及哲学家恩斯特·封·阿斯特尔(Ernst von Aster)的影响。
在于吉森、弗莱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席。当时,依据1933年4月7日的"重组职业公务员法",拉德布鲁赫被解职。但这并未损害拉德布鲁赫与恩吉施之间的良好个人关系。1938年拉德布鲁赫写信给恩吉施:"您知道,对于我来说,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个位置上,没有一个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欢,对于我们之间一开始业已建立的和现在未中断的良好关系,我感到高兴"。1 在民族社会主义时代,恩吉施与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体制保持着批评的距离。不同于大多数同僚,他没有顾忌在其著述中继续引用犹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绝了莱比锡、维也纳和汉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转往慕尼黑大学。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个名誉讲席他与那里的法学院联在了一起。
恩吉施的学术著作关注的是刑法教义学,医生法(Arztrecht)以及法律方法论和法哲学。恩吉施自己视为最重要的作品为:
-《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1930年,1964年再版
Untersuchungen über Vorsatz und Fahrl?ssigkeit im Strafrecht, 1930, Nachdruck 1964
-《作为刑法行为构成特点的因果性》,1931年
Die Kausalit?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nde, 1931
-《法律秩序的统一》,1935年,1987年重印
Die Einheit der Rechtsordnung, 1935, Neudruck 1987
-《对法律适用的逻辑研究》,1943年,1963年第3版
Logische Studien zur Gesetzesan
媒体推荐书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自古以来,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之求、功德之义,无论国人洋人、权贵庶民,众生莫不有之;惟每人认取之价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时而异。但基于人之本性所产生的社会,无论东方西方,必然有其共性。于是有老子的古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腊的斯多噶哲人也说:“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属自然之人类,本有其共同的理念与法则。以法律而言,中国、西方法律虽文化传统各异,然毕竟都是人类社会的法律,必然有其共同的人性内涵。所以,考察法律,应着眼超越地域、国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时空的人际层面,努力发现本来属于整个人类的理念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并促进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越来越普遍深入的交往。吾人之规可为他人所取,他人之法可为吾人所用,概其皆出乎人之本性。所以“取法人际,天道归一”,当为人类社会法律进步之最高思想境界。以迄今历史度之,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来越普遍深入地相互结合和依赖,经济的全球化和文化的世界化正在相辅相成地迅速演进。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产生于人类本性的共性愈多愈充分地为人所认识,则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就愈可能有效和平地进行。作为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人与人之间实现交往、确定关系及秩序的最重要途径。就此而论,可断言未来人类的发展与和平,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人类在法律法则上的沟通与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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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法律思维导论"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法学导论"。就普遍而言,法学导论不仅将读者引向法律思维的方法,还将读者导向法律本身及法律的具体专业领域。但在这《法律思维导论》中,讨论的是使法科大学生,可能还包括对法学感兴趣的外行,了解有点神秘和少许疑惑的法律思维的逻辑和方法论。而且,讨论限制在法律发现这一核心问题上,撇开了"高一级"的教义学。例如,法律建构和体系形成的功效。在这种视角下,探讨包含在阐述中的实体法律问题。它所追求的就是发现真理,做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德文第九版编者序
德文第七版作者序
翻译凡例
中德文文献对照索引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论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结构
第三章 从法律规范中获取具体的法律判断,特别是推论问题
第四章 从法律规范中获取抽象的法律判断,法律规范的解释和理解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解释与理解 续篇:立法者还是制定法
第六章 法律者法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概念,裁量,一般条款
第七章 法律者法续篇:填补漏洞和修正有缺失的法
第八章 从制定法到法从实用法学到法哲学
附录
西文人名中译对照表
德(外)、中文术语/内容对照表
编者后记:卡尔·恩吉施的生平和著作
译者简介
译后小记:让规范舞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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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书 摘
为了我们不陷入特殊的逻辑困境中,我们重新强调(参见上文第46页注释5),我们只对从刑法的决定,特别是所谓的刑罚判决(例如:“A犯有谋杀罪,因此将被判处终身的自由刑并承担诉讼费用”)中得出的思维上的应然要素感兴趣,而不管那种执行刑罚和忍受刑罚的双重法律命令。当然,一个具体命令,正如一般的刑罚和接纳刑罚的命令包括在抽象的刑法之中,也同样完全由作出判决的“知识”涵盖。在这中间,从一个抽象的命令中“逻辑地推论”出的具体的命令,是一个在理论上非常棘手的事情。莫里茨(Moritz)曾写过一篇论这种“实践三段论”的有洞见的论文,这篇文章欲指出,从“命令的大前提”推出具体命令,基本上不可能,同样不可能的是,从那个一般命令:所有谋杀者要被处以终身的自由刑,推出那个具体命令:谋杀者M被处以终身的自由刑。在此,我们对这个实践三段论及“意愿性推理”(volitive Schl- usse)留待不论。J我们只指出,“推导不仅要求根据陈述句,”因为,“一个陈述句可以从一个祈使句中推论出,并经此又获得祈使句”这一学说更多地是由迈尔(H.Maier)所提出的。例如:每个谋杀者应被判处终身的自由刑;M是一个谋杀者,因此,M应被处以终身的自由刑。可能人们会说,那个著名的拉丁语格言:“适于每个人的,对每个个体有效”(quidcJuid de omnibus valet,valet etianl de quibLJsdanl et singulis)不仅在陈述句领域,而且对命令也有效力,因此,构成了意愿性推理的支柱,当然,在那里,“deomnibus”应被解释成“对每个个人”,不应该解释成“对一切人”(另外,人们可能质疑:对所有人所要求的东西,将还不是对某个人的要求,因为每个个人只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才感到被称为命令的义务人[Befehlsadreessat],此前提条件为,一切其他人也作了要求他做的事情。但是这一立场,只是在一般的命令的意义上起作用,即一切人都应响应那个要求时,某个人才可能采纳。但是一般命令的意义发生于,每个个人不考虑其他人的行为,也即不考虑其他人是尊重还是蔑视规范,都应当遵循命令。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对每个个人的命令[dictum de Omnibus]才有效)。数理逻辑也在日益强烈地抨击演算式地理解规范一法律思维。但是,当我们注意到,根据制定法而进行的纯“认知性”(Kognitive)推理被包括在法律的判决发现和判决证明中,也即根据陈述句推理,我们就在回避这种逻辑的特性和细微性。因此,法官应该首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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