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会与文化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综合,
品牌: 马林诺夫斯基
基本信息·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页码:209 页
·出版日期:2003年
·ISBN:7563341544
·条形码:9787563341542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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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本书收录了马林诺夫斯基和塞林的经典之作。马氏对美拉尼西亚和特罗布里恩的初民生活作了个案研究,以令人信服的第一手资料,对这两地的初民生活、习俗规则、法律制度作了新的揭示。塞林对美国移民社群和本土居民的犯罪现象作了社会、文化、心理、伦理层面的探究和比较,使人们对犯罪问题有了一个实证性的认识。
媒体推荐序
现代人类学的探索者,经过全面的理论训练踏入这一领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怀着兴趣,或许还有些先入之见,既不能够,也不会执意将其视域局限于具体琐碎的事实和林林总总、千头万绪的资料。他念兹在兹地对一些基本课题阐幽发微,解决自己的根本困难,将许多尚待确证的论点提升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原理。例如,他孜孜于获得的结论是,初民的心灵是绝然迥异于我们,还是与我们几乎无二;初民们是恒久不变地生活于超自然力和危险、恐惧的世界,还是恰恰相反,如吾辈中的任一位常有的那样,亦有其清明澄澈的安详时光;氏族的和谐团结究属一种绝对而普遍的约束强力,抑或如任何基督徒那样,懵然未开的异教初民们同样自私自利,追求自我的享乐。
在写出他的研究结果时,现代人类学家自然极欲将他丰富却多少有些杂乱无章、铺陈枝蔓的个人经历,沉积、附着于对于特定事实的描述中;陈述与通常的初民文化理论正相抵牾的习俗、信仰和组织的具体事实。这本小书即为一个田野工作者本着此一意图耕耘的收获。为了减轻此一意图的过错——如果算是过错的话——我想强调指出强化人类学法学理论的急迫性,尤其欲指出理论应源自与初民的实际接触过程中。我还想指出,在这部作品中,我的观点和一般性的结论均寓于描述性的段落而清晰浮现。最后,但并非无关紧要的是,我想申明,我的理论不是来自于猜测或基于假设的推论,而只是尝试对此问题做一系统的表述,将有关精确的范畴和清晰的定义引入这一领域。
职是之故,本文遂以现在的形式致力于此。本文材料的准备和结论的提出,起初系应大不列颠皇家协会之邀而作,此前并于1925年2月13日,一个星期五的晚上,作为论文宣读过(题为“一个初民社会法的效力与秩序”)。如同常有的情形那样,我发现自己手头的材料尚多,较诸一个小时演说的容量,其能涵括的结论会更多。其中一些我特地发表在《自然》杂志(见附录,1926年2月6日和1925年8月15日的论文)。这本小书则系上述论文合集后的完整的版本。
在此,向皇家协会委员会慨允使用原有版式并允重印本书的美意善心,谨致谢忱。《自然》杂志编辑理查德·格雷戈里爵士慨允重印上述论文,笔者亦感激不尽。而且,在我工作之初,即蒙爵士的帮助和鼓励,其嘉惠笔者厚矣!
本文准备过程中,现在伦敦经济学院文化人类学系从事研究工作的格蒙德·弗思先生多予协助,由于劳拉·斯佩尔曼·洛克菲勒纪念基金会的资助,我得以确保获得他的帮助。作为对于整个社会科学发展的关注的一部分,该资金委员会近来特别注重推进人类学的发展。对于正在迅速消失的初民部落的研究,是我们这些文明——现正遭到毁灭至今仍不幸为人们所忽视的初民的生活——的一项职责。这一任务不仅具有极高的科学和文化意义,亦不乏相当的实际价值,有助于白人在统治、剥削和“改善”土著时减少对后者造成惨恶的后果。劳拉·斯佩尔曼·洛克菲勒纪念基金会对社会研究分域的人类学的雅意,将获得现在和将来的人文学者们的深挚谢意,他们的劳动才是对这位高贵女性的永恒纪念,而在人们的胸中筑起一座心碑。
布·马林诺夫斯基
1926年3月
纽约
编辑推荐本书收录了马林诺夫斯基和塞林的经典之作。马氏对美拉尼西亚和特罗布里恩的初民生活作了个案研究,以令人信服的第一手资料,对这两地的初民生活、习俗规则、法律制度作了新的揭示。塞林对美国移民社群和本土居民的犯罪现象作了社会、文化、心理、伦理层面的探究和比较,使人们对犯罪问题有了一个实证性的认识。
目录
初民社会的犯罪与习俗
序
导论
第一部分 初民的法律与秩序
一、对于习俗的自发自愿遵奉和问题的实质
二、美拉尼西亚的经济与原始共产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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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这里,经由调整我们的审视角度,从社会学的视角做一番研究,即对部落结构的特征,而不只是林林总总韵部落活动,逐个进行研究,或可表明,特罗布里恩的整个社会结构都是建立在法律身份(le-gal status)原则之上的。基此,鄙意以为,酋长对于平民、丈夫对于妻子、家长对于子女的要求,以及后者对于前者的要求,都不是任意面为和单方面的,而是根据确定的规则,融于互惠性的对等提供劳务的链条之中。
头领的地位是世袭的,建立在古老而令人肃然起敬的神话传说基础之上,环绕着半神化的灵光,并因表示分寸、谦卑的庄严典仪和严格的禁忌而进一步强化。头领握驭赫赫权力、财富和实施手段,即便如此,他也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接受“法锁”(legal fetters)的约束。当他意欲宜布战争、组织尸次探险或欢庆节日时,他必须发布正式的号召,公开宣布他的愿望,与贤:达之士进行缜密的磋商,并按礼仪形式接受他的百姓们的财物、劳役和支持,最后,他对此按照一定的份额予以回报。①这里,只要提一下笔者以前有关婚姻、夫妻关系和姻亲间的身份的社会学意义的阐释就够了。①举凡崇拜同一图腾的各氏族,或地区性和村社性的亚氏族,其根本特性均在于互惠地对等提供劳务和义务的体制,各集团在此体制下,上演着予、取游戏。
此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的最显著之处,或许就在于作为予、取原则的互惠性,它不仅适用于氏族内部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且盛行于最亲密的亲属集团间。正如我们已然看到,舅舅与外甥间的
关系、兄弟间的关系,即便兄弟与姐妹间最无私慷慨的关系,也是全然建立在双向互惠和对等偿报劳务的基础之上的。职是之故,这一切总是被指称为“原始共产主义”。在初民法学中,氏族常常被描述成惟一的法人,一个组织和实体。“这个单位不是一个个体,而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一群人的集合体。个体不过是这个集合体的一部分。”辛得尼·哈特兰如是说。要是想想作为社会生活一部分的亲属集团——崇拜同一图腾的氏族、氏族中由数个崇奉同一图腾的亚氏族组成的族外通婚单位、部落分支或者阶层——在与相应集团的交往中玩的互惠游戏,可以说信哉斯言。但是,氏族内部绝对的团结一致又是怎么回事呢?这里,有人给我们提供的一个通用的答案是,“如果不是合群本能,那么一定是弥漫着的集团情感使然”,据说这种本能或情感在我们现在所研究的世界的这一块地方特别地盛行,那里居住着“一群受到如此情感支配并以此激励自己的美拉尼西亚人”(理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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