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研究(第7辑)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总论,
品牌: 王利明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770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503691133
·条形码:978750369113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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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民商法研究(第7辑)》讲述了:“一生好人名山游”的大诗人李白云:“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相看两不厌,唯有敬亭山。”这首诗抒发了诗人在孤寂中仍然保持高洁品质和情怀。杜甫在《望岳》一诗中“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更是把泰山的雄伟描述得淋漓尽致,也抒发了诗人志存高远的情怀。而宋代苏轼的名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更是以观山为例精辟说明了人们看事物的角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所以,只要有空闲,我就会带着学生去爬山。登山的次数越多,我就愈发感到登山与治学两个似乎毫不相干的事情,实际上存在很多共通之处。
作者简介王利明,教授,1960年2月出生于湖北仙桃。1981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晋升为副教授,1992年晋升为教授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副主任)2005年5月起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为第九届、十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
编辑推荐《民商法研究(第7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录
登山·治学·做人——代序
第一编 民法总则
什么是法学家的社会责任
《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
第二编 人格权
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
隐私权内容探讨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
第三编 物权法
经济全球化与物权法的国际化
关于物权立法的若干问题的新思考
再论物权的概念
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
关于“物权法草案·总则”的几点思考
试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
试论物权法草案中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论他物权的设定
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
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
试论动产抵押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第四编 债与合同法
合同无效制度的问题
足球坠井与请求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第五编 侵权行为法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第六编 其他
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论民法典的体系化与法学教育
“饭碗法学”应当休矣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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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登山是一项非常好的运动,既可以锻炼身体,又能呼吸新鲜空气。登山尤其是登高山、险山、大山,比较累人,常常要出一身大汗,但是出过汗后,整个人却感到无比的轻松与愉悦。尤其在经过一番艰苦的跋涉,终于登上山顶,饱览眼前的美景,更是令人心旷神怡。春之生机、夏之热烈、秋之成熟与冬之冷峻,皆能在山水的流连忘返中一一体味。久居城市喧嚣之人,在静谧与雄阔的大自然中往往能够体会到人生的另一种意境。古人游历山川,登高望远,托物明志,借景抒怀,发思古之幽情,陶开阔之心境,留下了多少登山抒怀的不朽作品。“一生好人名山游”的大诗人李白云:“众鸟高飞尽,孤云独去闲。相看两不厌,唯有敬亭山。”这首诗抒发了诗人在孤寂中仍然保持高洁品质和情怀。杜甫在《望岳》一诗中“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更是把泰山的雄伟描述得淋漓尽致,也抒发了诗人志存高远的情怀。而宋代苏轼的名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更是以观山为例精辟说明了人们看事物的角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所以,只要有空闲,我就会带着学生去爬山。登山的次数越多,我就愈发感到登山与治学两个似乎毫不相干的事情,实际上存在很多共通之处。
文摘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足够的平等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关键在于确立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从整体上看,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尽管现行《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并且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却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全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造成许多人的误解,认为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处于明显不同的层次。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私有经济的有意或无意的歧视,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这就明确地提出了对各类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宪法》修正案按照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后记在《合同法》颁行之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被提上了民事立法的重要议程。在近10多年中,我国民事立法主要是围绕物权法的制定展开的。我本人有幸参与物权法的制定工作,结合物权法制定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撰写了若干论文。本文集中有关物权法的文章,大都是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结合立法中的热点和疑难问题所作的一些思考。本人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关于物权法问题的部分文章,将在下一部文集中呈献给读者。在紧密锣鼓制定物权法的同时,我国侵权法的立法工作也已经悄然展开。结合侵权法的制定,我也就有关侵权法以及人格权法等疑难问题作出了一些探讨,所撰写的一些论文一并编入本文集之中。编辑这部文集既是对自己过去两年时间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的点滴心得的梳理和总结,也希望籍此勉励自己一如既往地在民法研究方面认真学习、潜心研究。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民法学的博大精深和民法学的推陈出新,感受到民法学研究的永无止境。本人对很多领域仍然知之甚少,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尚不够成熟,还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