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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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品牌: 李建伟

基本信息·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页码:24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80217645X/9787802176454

·条形码:9787802176454

·包装版本:2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重要部门法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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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这本小册子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考点特点,以重点法条群的形式对它们进行了条块化、系统化的梳理,分别进行了详细而有条理的阐述,最后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还辅以近年来的司考真题再次进行解析说明,考生朋友们可以边学习边自测。 《民事诉讼法司考读本(法条解读+历届真题+易混考点》也对《仲裁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虽然《仲裁法》可考条文不多,但每年有关仲裁法律制度的试题均在5道以上,并且与《民事诉讼法》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不重视。

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篇 总则

第二篇 审判程序

第三篇 执行程序

第四篇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仲裁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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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民事诉讼法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44.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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