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30年:高等教育卷(中国教育改革30年)

分类: 图书,教育,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理论与管理,
品牌: 王英杰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页码:331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303095950/9787303095957
·条形码:978730309595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中国教育改革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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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今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30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绩。教育的成绩也是巨大的,这个成绩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把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了人力资源的大国。
目录
第一章 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办学规模扩大,高等教育从精英阶段过渡到大众化阶
第二节 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高校专任教师学历层次
第三节 增加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改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
第四节 加大投资力度,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和学科
第五节 加强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第二章 中国高等教育理念的变革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后的高等教育哲学
第二节 改革开放之初的高等教育理念(1978~1990)
第三节 高等教育理念的分化和多元化发展(1990~2000)
第四节 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逐步形成(2000至今)
第三章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57
第一节 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节 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章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成就
第三节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第五章 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131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政策层面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实践层面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成就、存在的问题及继续改革的方向
第六章 高等教育若干重要制度改革
第一节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改革与发展
第二节 高等学校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与发展
第三节 学位制度的建立与改革发展182
第七章 高等教育结构调整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建立学院制
第二节 我国高等学校外部组织结构的调整:院校合并
第三节 我国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大学城建设
第八章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一节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227
第二节 高等学校课程和教学内容的改革
第三节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第四节 高等学校教学方法改革
第九章 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与改革
第一节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背景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现状258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的问题及其分析
第十章 高等教育未来展望
第一节 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第二节 提高质量并努力实现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第三节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建设
第四节 促进教育的公平与效率
第五节 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开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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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今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30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绩。教育的成绩也是巨大的,这个成绩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把一个人口大国变成了人力资源的大国。30年来,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国民受教育的年限,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素质;实现了高等教育向大众化的跨越,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他们在我国各个部门发挥了骨干作用。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人力资源,功不可没。30年来,教育取得的成绩从何而来?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取得的。回顾30年以前的情况,教育受到严重的破坏,知识分子被视为专政的对象,“教育无用论”的思想笼罩着中国大地。是邓小平同志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才拔开了乌云,使教育重见光明。是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实行教育制度的创新,在政府主导下依靠人民大众实现了教育“两个飞跃”。尽管当前我国的教育还不尽如人意,但教育发展的成绩不能抹杀。
文摘(二)关于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法规、条例的规定模糊、笼统,缺乏操作性,执行效果不佳
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初衷是解决国家教育经费不足、高等教育规模有限与不断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的矛盾,而不是着眼于改变公立高校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弊端,提高高等教育领域的效率和竞争力,促进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多样化。中央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先后在多个重大法规条例、决定中提及民办教育的发展问题。从总体上看,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是这些法规、决定反复多变,随意性太强,政策前后多次自相矛盾,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有关部门在发展民办教育上缩手缩脚,不敢放手发展,提防、控制多于支持鼓励,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缺乏整体规划和完善的制度保障。民办高教的发展与否、发展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的意愿,“长官意志”严重地影响民办高教的发展。
民办教育的有关法规、决定内容空洞、模糊,只具有导向性,缺乏操作性,结果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但却没有就如何保障民办学校的地位和权利作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规定。法规对民办学校的产权界定也比较模糊。对产权关系的界定不明确、对营利问题的争论不休直接限制和束缚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手脚,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者缺乏对未来的预期,办学的热情和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激发。这也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力较弱、难以与公立高等教育进行竞争的原因所在。
即便是法规、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也会大打折扣甚至走样,一些组织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游说、讨价还价甚至违规操作,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例如,《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须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实则含混不清。如何判断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办学条件”?判断的具体指标是什么?如何理解“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