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分类: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品牌: 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19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9787509308103
·条形码:9787509308103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64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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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新出台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规定,《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国法制出版社网http://www.zgfzs.com免费下载。
编辑推荐《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是《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之一。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
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
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附录:
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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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厢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二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伪造的货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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