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分类: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司法考试,法律法规,
品牌: 中国法制出版社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码:271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9308119/9787509308110
·条形码:9787509308110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64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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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4.《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事诉讼法》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新出台的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法律规定,《2009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国法制出版社网http://www.zgfzs.com免费下载。
作者简介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于1989年6月10日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本社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服务;为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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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2001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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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第三百一十五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百一十六条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三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三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发旁听证的,凭证人场旁听。
第三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百二十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第三百二十二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相关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限制出境的决定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第三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也可以采取扣留其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办法,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第三百二十四条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控制口岸在本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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