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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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

作者: 李智勇,斯特芬曼,叶兵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47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85442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对世界五大洲二十三国的森林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这些国家都是在森林法领域发展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国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其他国家的森林法,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森林法有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目录

前言

第一篇 欧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一章 德国

第二章 法国

第三章 芬兰

第四章 瑞典

第五章 俄罗斯

第六章 保加利亚

第七章 罗马尼亚

第八章 捷克

第二篇 北美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九章 加拿大

第十章 美国

第三篇 南美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十一章 巴西

第四篇 大洋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十二章 澳大利亚

第十三章 新西兰

第五篇 非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十四章 南非

第六篇 亚洲主要国家《森林法》比较研究

第十五章 日本

第十六章 马来西亚

第十七章 印度

第十八章 印度尼西亚

第十九章 越南

第二十章 柬埔寨

第二十一章 韩国

第二十二章 蒙古

第二十三章 中国

书摘插图

第1章 德国

第1节德国联邦森林法(1998)辑要

保护森林和促进林业经济的法律

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

1975年5月2日版

最后一次修改于1988年8月6日,对第2条第l款进行了修改。

一般规定

第1条

法律目的

这一法律的目的主要是

1.鉴于森林的经济利用功能和森林对环境,特别是对自然环境的持续维护作用、对保护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增加土壤肥力、美化景观、改善农业结构和基础设施以及对人们休养和游憩的作用,需要对森林进行保护,在需要的情况下扩大森林的面积并保障森林正常的持续经营。

2.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3.寻求公众利益和森林所有者需求之间的平衡。

第2条

森林

(1)本法律中的森林是指生长森林植物的土地。皆伐后的林地、进行了过度透光疏伐的林地、林道、森林区划带和安全隔离带、林中空地、后伐地、森林草地、非食肉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贮木场以及其它的与森林有关的和服务于森林的土地也属森林。

(2)路边或盖了房子的地区中,一些种有树群、树排或树篱的小面积地块或者苗圃都不属于本法律中定义的森林。

(3)各州可以把其它的土地规定为是森林,并可以把种植圣诞树、装饰美化绿地以及居住区中的花园和公园土地不列为森林之列。

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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