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苏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分类: 图书,管理,会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作者: 韩建清等主编
出 版 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2页数: 40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2140544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紧扣大纲全面讲解
以考试大纲为主导,全面讲解大纲中的考点,分析历年考试重点
准确把握重点难点
业内名师精心编写,准确把握考试重点、难点,直击考试命题精髓
详细解析传授思路
剖析失分规律,教授答题思路与方法,指明“陷阱”、“雷区”所在
在线答疑及时解惑
专家老师24小时在线答疑,及时解决考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简介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普及会计知识,促进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系统学习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财经法规,把好会计人员上岗关,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便于广大考生学习和掌握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内容,提高应试能力,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江苏财经信息网组织了省内长期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学研究,同时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及实务操作经验的部分专家、老师,编写了《江苏会计从业》辅导用书。全书紧扣财政部考试大纲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和要求,侧重基础知识和实务操作,使考生能够迅速掌握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江苏会计从业》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共七个部分,包括教材讲解、习题与答案、历年重要难题解析、考前演练、模拟试卷、考试大纲、附录等内容。
本辅导用书严格按照财政部2008年6月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编写,紧密结合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新要求、新特点,全书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精练、重点突出,考点难点分析透彻,模拟试卷针对性、实用性强。本书强调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基本业务处理能力的培养,并且根据无纸化考试的新特点,增加了对客观题、不定项选择等题型的讲解,根据大纲编写了模拟试卷,使学员如同身临考试环境,有利于学员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本书的学习,能够使学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从而更好地胜任会计工作岗位。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复习应考的重要参考用书,也可以作为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学习参考用书。
目录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票据结算
第四节其他结算方式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务管理
第二节税款征收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节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第六节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
习题集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高错误率选择题讲解
江苏财经信息网历年学员高错误率客观题
考前演练
江苏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1
江苏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2
江苏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3
江苏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4
江苏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卷5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008年6月颁布)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书摘插图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四个层次: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的概念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
2.《会计法》的制定机关
最高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和修改。
3.《会计法》适用的范围
(1)适用的时间范围:第一部会计法律:《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适用的空间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以下事项:
1)范围仅限于境内,但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
2)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会计法第51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3)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会计事务不受现行《会计法》的约束。.
4)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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