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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引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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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其他,

作者: 陈昱翰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1字数:版次: 1页数: 32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19565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综合介绍突出的、重点的七个方面的非讼法律事务,包括:一、企业重组法律事务;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事务;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法律事务;五、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事务;六、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律事务。

目录

第一部分 办理企业重组法律事务

第一章 企业重组法律事务概述

第二章 企业改制法律事务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律事务

第二节 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债转股法律事务

第四章 企业合并与分立法律事务

第五章 企业兼并法律事务

第六章 企业重组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七章 律师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应出具的主要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第一章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前的前置审批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

第四章 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件

第三部分 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事务

第一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流程

第二章 律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与审核过程中的事务

第一节 起草本次发行与上市作出的决议和授权

第三章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前的尽职调查

第二节 审核阶段律师的工作

第三节 会后事项的关注、核查及补充法律意见

第四节 律师工作底稿

第四部分 办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法律事务

第一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法律事务应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注意的法定一般条件

第三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注意的法定特别条件

第四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应注意的法定特别条件

第五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注意的法定特别条件

第六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注意的法定条件

第七章 律师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事务中起草的重要法律文书

第五部分 办理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事务

第一章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法律事务

第一节 律师应注意的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所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

第四节 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二章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一节 律师如何为民营企业在境外创设控股公司

第二节 律师如何帮助境内企业规范运作使企业达到境外上市基本要求

第三节 间接上市的基本流程

第三章 中国律师在境外上市法律事务中应起草的法律文书及其格式

第六部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

第一章 律师介入外商境内投资项目考察阶段的前期法律事务

第一节 委托参与及尽职调查

第二节 律师就外商境内投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第一节 律师代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法律事务

第二节 律师代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法律事务

第三节 律师代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法律事务

第三章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特种行业法律事务

第一节 特定项目审批应具备的前置手续

第二节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法律事务

第三节 律师办理设立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项目法律事务

第四节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制造业涉及宏观调控法律事务

第四章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起草合同、章程应注意的基本要点

第二节 合同、章程应具备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律师核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应注意的要点

第四节 律师应注意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批权限事宜

第五章 律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律事务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变更

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资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概述

第二节 外商投资再投资的行政许可

第七章 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格式

第七部分 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律事务

第一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概述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途径

第二节 律师从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法律事务应掌握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被并购公司在完成并购后的法律状态

第二章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概述

第二节 战略投资的基本程序

第三章 律师担任并购顾问

第四章 并购的行政许可

第五章 特殊目的公司法律事务

第一节 特殊目的公司概述

第二节 返程并购获得批准应具备的申请材料

第六章 反垄断并购法律事务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办理企业重组法律事务

第一章企业重组法律事务概述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简单而言即是指企业构成要素的变更。

进行重组的企业,从有无具备法人资格分类,可分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企业主体的性质分类,可能或需要重组的企业涵盖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任何构成要素的变更,均包含在企业重组的范畴内,这就决定了企业重组内容的广泛性,因为,构成企业的要素具有广泛性特点,包括人事、财务、物权、业务、管理、股权、债权债务(债转股)、并购、兼并、分立、合并、企业性质的转型、战略、企业文化,等等。

企业重组的目的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者在于确立企业独立性地位,不受外来因素不利干预,解脱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乱局面;二者在于规范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机制运作的效率;三者在于壮大实力提高企业占领市场的战斗力;四者在于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或法律环境。

二、律师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作用

企业重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涉猎广、难度大的特点,故此,律师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忽略。律师在企业重组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订企业重组的方案,审阅方案的合法性和可实施性

企业重组,首先要形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必须充分、完整考虑所涉及的所有方面,包括清产核资;资产的评估;非经营性或不良资产的剥离、接受以及该等资产继续存在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或过渡;购买或转让股权的方案;企业分立、合并的具体步骤;企业兼并的具体步骤;债转股涉及的股权结构的变化;债权债务结清或转移的处理、职工的安排、职工社会保险的移交,等等。

(二)参与企业重组方案获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企业重组方案制订后,首先应获得企业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企业内部有权机构,在不同性质企业中,体现不同的权力或权利机构。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中,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在内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权力机构则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董事会则是权力机构。

(三)参与企业重组的所有程序,为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的重组过程需要应用很多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因此,律师几乎可以参与企业重组的所有程序,包括:

1.涉及国有投资的,重组方案须获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需要律师介入重组方案的起草。

2.具体方案实施,包括:(1)参加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2)介入谈判;(3)起草或审阅各类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处理或调解协议、资产转让或转移协议等各类协议;(4)起草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依法应予公告的公告文书并注意公告反馈事宜。

3.涉及国有资产的,依法应出具法律意见书(包括重组方案法律意见书、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国有股设置法律意见书等)。

4.企业重组方案制订后,未必重组方案能够贯彻到底,为此,重组方案的重新修订是常有之事,在此情况下,律师应积极与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研究对重组方案进行修改并获得政府有权机构的批准。

(四)企业重组后的公司规范管理

企业经过重组,其法律状态必然发生改变,从主体而言,企业经过重组后,原企业可能消亡,而重组后继续或新设成立的企业性质有三种变化状态: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三是股份制企业。

重组后新形态下的企业应当进行规范管理,这本来也就是企业重组的初衷之一,而在规范管理创设之初,律师在企业规范性建设中的作用不可忽略。律师在此阶段时的工作包括:

1.依法起草、审阅、制定公司章程;

2.规范业务、财务、人事(包括劳工、社保)管理制度;

3.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4.拟准备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注意设立关联交易决策、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制度并规范运行。

第二章企业改制法律事务

企业改制是企业重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着重介绍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企业公司制改造,即通过对企业实施改造(主要是股权结构调整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依据《公司法》改造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企业需要进行公司制改造,这是历史必然。企业公司制改制主要包括: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律事务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4.《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方式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方式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依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整体改制(不进行资产剥离)或完整改制(对非经营性资产或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的方式,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作为单一投资者,依照《公司法》规定,重新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改制活动。

(二)以转让国有资产方式引入股东

以转让国有资产方式引入股东,即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评估资产,并对评估后的资产进行转让,引入股东,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达到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要求的改制活动。

(三)以增资的方式引入股东

以增资方式引入股东,即在核定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增资的方式,由第三方购买增资引入股东,使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达到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要求的改制活动。

在以上的改制过程中,对于原企业存在的社会性公益福利性的机构或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或不良资产的处置,都有可能进行剥离或不剥离的处理,这也就是所谓整体改制或完整改制的两种模式。

所谓整体改制,即是对原企业的所有资产不进行剥离的一种改制方式。

所谓完整改制,即是企业原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资产或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的一种改制方式。

三、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的法律状态

通过上述方式的改制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状态会发生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从主体变化而言,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改制后会出现两种形态:一是有限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系新设企业

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是否是新设企业的问题,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我们认为,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应当被视为新设企业,理由如下:

1.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在股东结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业务等情况都发生重大变化,与改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存在持续性。

2.国家对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债权债务处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一般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

(三)原改制企业主体存续与消亡

鉴于上述分析,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一般的做法是,原国有企业消亡,由政府有权部门指定或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所属的投资公司)或管理部门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与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共同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改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主体存续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故此,在具体实践中,国有企业主体存续与消亡可以灵活掌握,现介绍实践中的一个做法供仅参考:

第一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优化处理,即实施资产重组活动,包括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等(具体步骤应按以下介绍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流程”进行);

第二步:以该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增发新股(包括定向募集、公开募集)等方式创设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步:注销原改制的国有企业,由国家委派持股代表(一般是国有独资公司)持有新设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流程

(一)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二)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三)政府相关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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