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员(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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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孕产妇/育儿,婴幼儿护理,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5-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2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书摘插图

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有爱心、耐心和责任感;口齿清楚、会讲普通话;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强;动作协调、灵活;有一定的学习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育婴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育婴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育婴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育婴员、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育婴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并配备投影仪、电视机及播放设备。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婴儿床、洗涤用具、婴儿食品配制及消毒用具、玩具、图书、挂图、手工制作教材及工具等育婴设备,且在40 m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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