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设计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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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美丽装扮,造型设计,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版次: 1页数: 2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8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形象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形象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具有较高的审美、想象、沟通、分析、判断和协作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三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320标准学时;二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一级形象设计师不少于24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二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形象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一级形象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40m2以上的标准教室和专业实操教室,教室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专业实操教室设有化妆镜台并配备专业灯光及冷热水。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三级形象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形象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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