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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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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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5-10-1字数:版次: 1页数: 2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50452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玩具计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书摘插图
玩具设计师国家职业标准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很强的分析能力、空间感和颜色辨别能力,学习能力强。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玩具设计员和助理玩具设计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玩具设计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玩具设计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玩具设计员和助理玩具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玩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玩具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玩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玩具设计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玩具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的培训场地为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计算机房,计算机房配备计算机及相应的玩具设计软件、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专业能力的培训场地应有工作台及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玩具设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玩具设计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四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助理玩具设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玩具设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玩具设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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