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经营核算类)

分类: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范华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6-1字数:版次: 1页数: 17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451679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颁发的《经营核算专业教学计划》,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上,组织编写而成。主要内容有:税收制度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等。
内容简介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营核算专业教材问世后,受到了读者的好评。为进一步满足有关学校的教学需要,我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颁发的《经营核算专业教学计划》,在原有教材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本书。主要内容有:税收制度概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等。
本书也可作为职业培训教材。
本书由范华主编,范荣志参加编写;王健琪、赵越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1—1税务会计基础知识
§1—2税收基础知识
习题
第二章 税收制度概述
§2—1税制构成要素
§2—2税收征纳制度
§2—3税务检查
习题
第三章 增值税
§3—1增值税概述
§3—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3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3—4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习题
第四章 消费税
§4—1消费税概述
§4—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3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4—4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习题
第五章 营业税
§5—1营业税的概述
§5—2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3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5—4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习题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6—1企业所得税概述
§6—2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6—3企业应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6—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习题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
§7—1个人所得税概述
§7—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7—3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7—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习题
第八章 资源税
§8—1资源税概述
§8—2应纳税额的计算
§8—3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8—4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习题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9—1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9—2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会计核算
§9—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习题
第十章 财产、行为税
§10—1房产税
§10—2车船使用税
§10—3印花税
§10—4契税
习题
第十一章 特定目的税
§11—1城市维护建设税
§11—2土地增值税
习题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二章税收制度概述
§2—1税制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是国家规定的税收法令、条例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法律形式是税法。税法是由若干基本要素所组成,这些要素也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一般而言,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纳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在税法上规定直接享有纳税人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构成税制的最基本要素,是纳税主体,它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在税收上,自然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的义务,享有纳税人的权利。
2.法人
法人指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支配财产,能以其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并享有纳税人的权利。
3.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也称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有义务从所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税款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两类:一是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二是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
(2)名义纳税人和实际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就是实际纳税人。但在某些税种中,国家为了及时取得财政收入,防止偷逃税,往往采取源泉控制的方法,这就出现了名义纳税人和实际纳税人不一致的问题。名义纳税人是替别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际纳税人是指直接支付税款的纳税人。实际纳税人通过名义纳税人实现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
(3)代征人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和委托证书的要求,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
二、课税对象与课税依据
课税对象也称征税对象,是征税的标的物,也是纳税的客体,是税制构成要素的核心要素。每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了不同税种征税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影响。
课税依据也称征税依据。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应交税款是根据课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出来的。因此,正确掌握课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问题,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不同税种的课税依据不同,可采用实物量或价值量。如果是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如销售量、面积、重量等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就称为从量计征;如果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如销售额、所得额等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则称为从价计征。
三、税目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和范围进行分类的具体项目。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对那些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不再另行规定税目。但大多数税种,由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而且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税种的征税对象作进一步划分,作出具体界限规定,此界限范围称为税目。
税目一般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种。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下划分若干细目。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问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高低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因此,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是构成税制的基本要素。税率的设计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还要体现公平、简化的要求。我国现行的税率有以下3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都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具体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优点是计算方便,对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缺点是不分纳税人的收入状况、设备条件、经营地点等,均按同一税率征税,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完全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对同一征收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级距实行逐级递增的系列税率。通常要将计税依据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相应规定一个比例税率,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这种税率制度,既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累进税率通常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累进税率按结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1)全额累进税率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在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等级时,对其全额都适用高一级税率计算纳税,其累进幅度较大。
(2)超额累进税率把纳税对象按纳税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额的纳税对象可以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则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这样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利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其累进幅度比较缓和。
(3)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在方法上是相同的,不过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纳税数额,而是纳税对象的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或增值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通常适用于从量定额征税的商品或税种,如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都采用定额税率。这种税率制度计算简便,税负稳定,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
4.零税率
零税率是税率为零的税率。它是免税的一种形式,说明纳税对象的持有人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零税率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所得征税时,对所得额中的免税部分全额规定税率为零,以保证所得少者的生活和生产之需。二是对商品征税时,对出口商品规定税率为零,即退还出口商品生产和流转环节已纳的税款,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课税对象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经济活动过程由多个不同环节组成,如商品,从生产到销售有制造、批发、零售等不同环节;财产有买进、卖出、使用、租赁等环节;所得有支付和收入等环节。税款应在哪个环节或哪几个环节缴纳,这是税法必须明确规定的。纳税环节可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为一次课征制,增值税则为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超过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各税种由于自身的特点不同,有着不同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日缴纳,即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限。
(2)按月缴纳,即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3)按年缴纳,即以一年为纳税期限。
(4)按次缴纳,即以纳税人每发生一次纳税义务就纳税一次,而不规定具体纳税时间。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地点可以是生产经营地、机构所在地、报关地等。
八、减税、免税
税收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税收减免类型
(1)法定减免凡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各有关税种税收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长期的适应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的项目、范围和时间。
(2)特定减免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一是税收的基本法规确定后,随着国家政治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税收基本法规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形式。特定减免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减免,在一般情况下,特定减免是有期限减免。
(3)临时减免也称困难减免,是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通常都是定期减免或一次性减免。
2.税收减免形式
(1)减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通过打一定的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
(2)免税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课税对象免予征税。
(3)起征点达到国家规定开始征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
(4)免征额免征额是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去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
九、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而采取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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