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特别声明:本站仅为商品信息简介,并不出售商品,您可点击文中链接进入淘宝网搜索页搜索该商品,有任何问题请与具体淘宝商家联系。
  参考价格: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分类: 图书,工业技术,汽车与交通运输,汽车,汽车理论,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6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GB17510-20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50—2004《关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牌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厂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附件;

——牌照板的尺寸和测量点根据我国国情相应更改。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技术要求、发光强度、光色和试验方法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3.2和4.2中转向信号灯的分类与限值;

——删除了前版3.3中原有的1类和2类牌照板的尺寸规格;

——修改了前版4.2制动灯的最大限值;

——修改了前版5.1中前位灯的光色要求;

——修改了前版9.1中不同型式的判定原则;

——增加了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的最大限值;

——增加了对多个安装位置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非灯丝灯泡信号灯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闪烁工作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7510—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版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