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特别声明:本站仅为商品信息简介,并不出售商品,您可点击文中链接进入淘宝网搜索页搜索该商品,有任何问题请与具体淘宝商家联系。
  参考价格: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分类: 图书,工业技术,汽车与交通运输,铁路运输,

作者: 本社 编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9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GB 11564-20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3—2005《关于回复反射器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1范围;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ECE R3中有关管理方面的下列章节和附录:

a) 3认证申请;

b)4认证标志;

c)5认证;

d)8生产一致性;

e)9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理;

f) 10正式停产;

g) 11负责认证试验的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h) 12过渡规定;

i) 附录9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不褪色性试验。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试验方法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第3章“定义”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4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

——修改了前版第5章“试验方法”;

——删除了前版4.5中g)光学性能的经时稳定性试验和h)不褪色性试验;

——增加了工8类和ⅢB类回复反射器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1564--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天津市神光新技术开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涛、俞培锋、孙体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564—1989、GB 11564—1998。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