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孟利民,刘锐,王揆鹏著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5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47441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考察现行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比较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完善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具体建议。
本书适合机动车侵权、强制保险等领域研究人员、决策人员使用。
目录
第一章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一、机动车的产生与普及
二、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一、侵权赔偿机制
二、强制保险机制
三、交通事故救助机制
四、任意保险机制
五、社会保障机制
六、各种赔偿、补偿机制的协调
七、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第一节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一、我国机动车的普及
二、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一、机动车侵权赔偿机制的演变
二、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制的演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制的演变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五、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侵权责任机制
二、关于损害赔偿机制
第二节 强制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二、《交强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的主要问题
三、交强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的功能定位不准
二、救助基金制度与其他制度不协调
三、救助基金的来源有限
第四节 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覆盖率低
二、社会保障水平低
三、社会保障分配不公
四、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不足
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规范且运行成本高
六、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滞后
七、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没有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
八、社会保障与其他民事赔偿等机制协调不够
第五节 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纠纷解决方式趋于单一
二、受害人很难最终获得足额赔偿
三、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制的重构
第一节 强制保险的功能定位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目的功能检讨
二、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目的功能的重新定位
第二节 强制保险的模式定位
一、现行立法关于强制保险模式的采行及其问题
二、我国究竟应采行何种强制保险模式
第三节 强制保险的缔约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四节 强制保险的赔偿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五节 强制保险的监管制度
一、现行法律规定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第五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重构
一、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重构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重构的基本思路与具体建议
三、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重构
第六章 我国机动车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重构
第一节 完善救助基金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必须充分认识我国建立救助基金制度的必要性
二、必须充分认识目前救助基金制度框架存在的问题
三、适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第二节 完善救助基金制度的建议
一、理顺与交强险的关系
二、赋予救助基金私法人地位
三、重新规定救助条件
四、救助范围扩大至人身损害
五、拓展救助基金来源
六、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
第七章 我国社会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第一节 社会保障机制的重构
一、正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加快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四、整合现有医疗保障资源
五、加快推进医疗体制改革
六、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七、医疗救助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出台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指导意见
二、借鉴地方经验,建立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多方协调机制
三、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提升交通事故诉讼处理效率
第八章 河北省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主要对策性建议
一、设立地方性的救助基金制度
二、整合现有资源
三、完善现有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演变
保护受害人的方法,不应是、事实上也不是一种。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谈到台湾地区受害人保护时,认为“为保护被害人,为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台湾地区逐渐创设了无过失补偿制度,并健全社会安全保障,形成了三个阶层的赔偿或补偿体系。最基层系社会安全保障,如全民健康保险;在其上者为无过失补偿制度,如劳工职业灾害保险、预防接种、药害的受害救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犯罪被害人保护等;居于顶层的则是侵权行为法。”“关于人身意外损害赔偿,各国依其社会经济发展所创设形成的补偿体系,基本上由倒金字塔型转为平方型(平衡型),并渐次移向金字塔型,台湾地区正处于第一个阶段。”在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对于受害人保障扮演着基础性作用;相应地,强制保险以及侵权责任机制对于受害人保障的紧迫性及作用大大降低;相反,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保障机制脆弱,受害人保障对于强制保险机制及侵权赔偿机制的依赖性很高。但不管发展程度如何,对于一国受害人保护制度的考察,必须兼顾上述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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