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与仲裁法学(本科法学精品教材)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律师、企业实务,
作者: 李广辉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36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5179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适当地参考并吸收了国内外学者有关律师法及仲裁法方面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反映出我国律师事务以及仲裁实践中的一些学术热点问题,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了律师法学与仲裁法学的知识体系,不仅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教学、律师及仲裁员培训的教科书,而且还可以作为律师与商事仲裁机构等法律事务部门的参考之用。
作者简介
李广辉,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全额资助访问学者(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现任汕头大学WT0法研究院副院长,汕头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省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港澳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汕头市政协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汕头市、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挂职担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世贸组织(WTO)法、商法学、法律英语等。曾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课题10多项;独著、主编专著、教材十余部,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独著)、 《研究》(独著)、《海商法学》(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法》(主编)、《法律英语》(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有10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
目录
总序
前言
上编 律师事务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律师、律师执业和执业机构
第一节 我国律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律师执业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 律师从业限制和执业回避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
第三节 国外律师收费制度介绍
第五章 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业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第三节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五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章 律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第一节 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三节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
第七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节 律师的仲裁代理
第三节 律师代书、法律咨询
第四节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第五节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
第六节 律师证券法律业务
第七节 法律援助及其他非诉讼业务
下编 商事仲裁法
第八章 仲裁法概述
第一节 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商事仲裁的法律性质与分类
第三节 仲裁法的概念与宗旨
第四节 仲裁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商事仲裁的法律渊源
第六节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九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第一节 仲裁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仲裁协会
第三节 仲裁庭和仲裁员
第十章 仲裁当事人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仲裁中的第三人
第三节 派生仲裁请求权
第四节 仲裁中的代理问题
第十一章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第三节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与失效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六节 仲裁协议的处理和补救
第十二章 仲裁审理程序
第一节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仲裁审理的形式
第十三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上编 律师事务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一节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
根据史料记载,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早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雅典就已出现“辩护士”。当时的法律规定,起诉权只有男性公民才享有(妇女和奴隶除外),异邦人只有通过他的“保护人”才能起诉。 “保护人”在异邦人的诉讼活动中类似于现在的诉讼代理人。当时的诉讼分为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在庭审中,首先由法官宣读原告的起诉书和被告的反驳书,然后原、被告双方发言并进行辩论。法庭上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撰写发言稿,并让受托人在法庭上为其辩论,这种人也被称为“雄辩家”。但由于他们的活动并没有形成一种职业、一个阶层,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所以这一阶段只能算是律师制度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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