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知识读本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本书编写组 编著
出 版 社: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4-1字数:版次: 1页数: 8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100783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分消防法知识和消防法全文两部分内容。消防法知识归纳为8个方面、95个问题进行介绍,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本书作为简明准确阐释《中华民人工核果消防法》的知识读本,既可以帮助公安消防战线的同志依法行政,又能够作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保障消防安全,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手册。
目录
一、消防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为什么要修改消防法?
(二)消防法修订的主要过程
(三)消防法有什么新规定?
二、消防法总则部分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一)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二)消防工作的方针?
(三)为什么要确立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
(四)消防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五)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六)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七)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八)消防法对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什么消防义务?
(九)如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消防法如何促进消防技术革新?
三、消防法关于火灾预防的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基础设施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二)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规定了哪些义务?
(三)为什么要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审核的改革?
(四)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做了哪些改革?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关系?
(六)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七)为什么要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定具体办法?
(八)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还要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许可?
(九)消防法对单位组织规定了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十)什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十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比一般的消防安全单位要多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如何落实?
(十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如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十四)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三合一”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十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是否还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许可?
(十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当遵守哪些消防要求?
(十七)哪些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十八)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的设置是如何规范的?
(十九)消防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业单位是如何规范的?
(二十)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监管确定了什么新的体制?
(二十一)哪些部门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有何具体要求?
(二十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要求有哪些?
(二十四)消防法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哪些禁止性义务?
(二十五)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哪些责任?
(二十六)对于农村消防,消防法增加了哪些规定?
(二十七)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及季节防火方面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哪些工作?
(二十八)消防法规定了哪些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九)消防法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方面规定了什么制度?
(三十)消防法对消防中介服务制度规定了哪些内容?
四、消防法关于消防组织的规定
(一)消防法为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设定了哪些职责?
(二)消防法规定政府可以组织几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三)除扑救火灾以外,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哪些职责?
(四)对公安消防队、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消防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五)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六)消防队建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七)关于志愿消防队,消防法有什么规定?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是什么关系?
五、消防法关于灭火救援的规定
(一)在灭火救援方面,消防法为地方人民政府增加了哪些责任?
(二)发生火灾时,有关方面应当切实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三)火灾现场总指挥员指挥扑救火灾时,有哪些权力?
(四)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谁负责领导?
(五)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享受哪些法定的特别权利?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哪些人员和物资装备享受优先运输的权利?
(七)消防法对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的使用有什么特别限定?
(八)哪些类型的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费?
(九)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应当如何给予补偿?
(十)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法应当享受什么待遇?
(十一)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具有哪些职责?
六、消防法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消防法为什么要增加监督检查一章?
(二)消防法在监督检查方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新要求?
(三)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消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什么新规定?
(四)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哪些行政强制权力?
(五)对于重大的结构性的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后应当如何处理?
(六)消防法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七)应当如何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七、消防法设定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必须经过消防许可、审批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未经许可审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三)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设定了什么处罚?
(四)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会受到哪些方面的处罚?
(五)消防法对“生产经营居住三合一”的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设定了什么处罚?
(六)哪些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将如何处罚?
(八)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十)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十一)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十二)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十三)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十四)对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方面的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处罚?
(十五)涉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方面的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
(十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不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如何处罚?
(十七)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处罚?
(十八)消防法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设定了哪些责任?
(十九)消防法规定的处罚,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三)公众聚集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
(五)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书摘插图
一、消防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介绍
(一)为什么要修改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98年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98年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火灾风险的有效机制;(2)消防工作责任制不够完善,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不明确,消防责任社会化程度不高;(3)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致使监督不到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现实要求,有必要在总结98年消防法实施十年来经验的基础上,对消防法进行全面修订。
(二)消防法修订的主要过程
2006年4月,公安部在认真总结98年消防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建设部、质检总局、中央军委法制局等20多个部门和北京、上海、新疆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于2008年3月拍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消防法有什么新规定?
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98年消防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1.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2)明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3)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
2.完善了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机制。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1)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的职责;(2)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团体在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职责;(3)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4)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义务。
3.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同时防止权力滥用。主要包括:(1)加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2)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4.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明确了罚款的数额和强制执行的措施和程序。
二、消防法总则部分需要
掌握的重点内容
(一)消防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为立法宗旨。98年消防法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消防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消防法在立法目的方面有两个变化:(1)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这主要因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冰冻雨雪灾害等灾害救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上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能作用;(2)删除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的内容,主要考虑到,这并不能体现消防法的立法目的的个性特征。
(二)消防工作的方针?
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98年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在此基础上,主要有以下的变化:(1)将“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从而更加体现了不同方面力量的集合;(2)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以便进一步突出消防工作的社会化。
(三)为什么要确立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
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一规定继续坚持了98年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的原则。确立消防工作政府负责制,主要是由消防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决定的,消防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消防工作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统筹考虑,必须由政府负责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仅仅由一个部门是无法承担这一重要责任的。
(四)消防工作由哪个部门主管?
消防工作的综合性,决定了必须由政府负总责,但是,消防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应急性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确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为此,消防法第四条仍坚持了98年消防法关于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一规定将监督管理责任压在了公安机关身上,而具体工作的实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在明确消防工作主管机关的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其他各相关部门的积极作用,消防法第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五)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这一规定与98年消防法有了一些区别,即: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的内容。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灭火救援等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门化程度和高科技水平都高于军队,增加公安机关协助的内容,便于军地消防工作的有效衔接。需要说明的是,这样规定并不影响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责任仍然压在其主管单位身上。
(六)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与98年消防法比较,主要是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的消防工作,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更专业的技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所具备的知识和技术水平,无法很好地履行这个职责。目前,涉及矿井、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等方面的立法,已经确定了不同于消防法的监督管理体制,为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同时也为了实现不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消防法做出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
(七)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谁负责?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根据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分别由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的专门的森林和防火消防队伍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消防法的上述规定,目的在于依法划分职责、明确责任,同时也实现了不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有机衔接。
(八)消防法对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规定了什么消防义务?
消防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上述规定,是沿用了98年消防法的规定。在总则中概括地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消防义务,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治意识,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制度的自觉性。对于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1)只有单位和成年人有这样的义务,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难以胜任灭火工作的因素。(2)这种义务仅仅限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在没有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组织的条件下,即使是成年人和单位组织,也不必然具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在这种时候,如果参加灭火工作也是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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