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教材精读30天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谢志强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39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998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梳理有用知识点:摒除司考教材复杂冗长的叙述,仅保留有用知识点;
降低记忆强度:精简实用,字字要点,让考生把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
标注重点关键词:对考生容易混淆、忽视的地方作加黑或加粗的重点标注,让考生一眼就能发现考点所在;
归纳比较相似考点:归纳对比众多有联系的相似考点,让考生在比较中牢记考点考前突击背诵:考前冲刺熟读本书,足以对全部司法考试内容了然于胸,实现复习效果质的“飞跃”。
目录
卷一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略)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五章 财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附加知识点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卷二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概说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七章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罪数
第九章 (略)
第十章 刑罚的体系
第十一章 刑罚的裁量
……
刑法分则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三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书摘插图
卷一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1.实证主义,法和道德是分离的;非实证主义,道德被包括在内,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实证主义认为,“恶法亦法”。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①正式性(国家性、官方性);②阶级性;③物质制约性。
3.法的特征:①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②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③普遍性;④以权利义务为内容;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⑥可诉性。
4.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社会作用——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成性和表象性,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确定指引——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不确定指引——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义务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不确定)的指引。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5.法的规范性包含了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即法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规范性并不是法律所特有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规范性。
6.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1)、法律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
(2)、法律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必须综合运用道德、规章等各种调整方法和社会控制手段。
(3)、法是人创制的,总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
(4)、法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
(5)、法是一般性的规范,要求同等情况同等适用,这可能牺牲个别正义。
(6)、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
(7)、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
7.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
8.法的国家意志性: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此法是自觉的结果,而非自发的结果。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说国家意志均体现为法,国家意志也可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比如国家政策。
(3)、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是统一的,因此法是一元的。
9.法的国家强制性:
(1)、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但只有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3)、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4)、并不是说法律实施的任何过程均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法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5)、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可以超越法律,不受法律约束。
第二节 法的价值
10.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1)、价值位阶原则——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施。
第三节 法的要素
11.法律由规则、原则、概念三个要素组成。
法律规则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权利行为);应为模式(义务行为);勿为模式(义务行为)。
行为模式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1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并不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述的,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比如习惯、惯例或法理。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授权性规则可以分为职权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积极义务,应为)和禁止性规则(消极义务,勿为)。
职权性规则——规定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则,既是其权利(职权),也是其义务(职责),必须行使和履行。权利性规则——一般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行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通常属于强行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
13.公理性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政策性原则: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③实行计划生育等。
公理性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普适性;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时代性。
1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没有。
(1)、内容上,前者明确具体,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后者比较笼统、模糊,具有概括性,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存在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适用范围上,前者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后者是对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有宏观指导性。
(3)、适用方式上,前者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强度较强的原则对案件有指导性作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
15.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缺少具体性和确定性,只是提供一个方向性的指导,而不能像法律规则那样具有最大限度的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统称为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要素。
16.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表述法律规范,也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由法律条文来表现,比如判例法、习惯法就没有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
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范,一个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17.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①穷尽法律规则;②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不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穷尽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难以实现个案平衡时,才适用法律原则,即法律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适用予个案之中的。)
18.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
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权利和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法律权利的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义务的关联性。
法律义务的特点:法律性、不利益性、与权利的关联性、应然性、强制性(必要性)。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19.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利益是法律的核心因素,但是,利益需要并不能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利益,法应利益需要而产生,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实现的。
20.在基本权利能力内容方面,自然人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可能分离,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都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三种方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可以官方进行,也可以民间进行。
法典编纂——属于立法活动,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可以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律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由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支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