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精解书系—美国保险法精解(第四版)

分类: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美洲 ,
作者: 〔美〕杰瑞,〔美〕里士满著,李之彦译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38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4687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美国保险法精解》在美国是一本久负盛名的保险法著作,于1987年首次出版,至今已历四版,是美国保险法初入门者的必读书之一。全书以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为主线,将纷繁复杂的保险合同法规则全面而系统地组织起来,让读者可以一目了然,读起来清晰流畅,便于理解和记忆。而且,在分析保险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时,作者还对保险中介以及保险监管等内容有所涉猎,并且辟出不少篇幅对财产险、人身险和责任险等主要险种的特别规则进行阐述,使读者可以更全面地认识美国保险法。
此外,本书的另一个重要特色是备有丰富翔实的注释,作者在写作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资料搜集工作,对几乎每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都列出了详细的专著、论文和判例清单,任何希望深入研究特定保险法课题的读者都可以按图索骥,找到丰富的相关资料。所以,对美国保险法感兴趣的法学院学生、教学和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官都具有相当高的价值,是一本难得的保险法专著。
作者简介
小罗伯特H.杰瑞,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利文法学院利文梅比和利文讲席教授(Levin Mabie&Levin Professor Law),同时兼任该院院长。他是美国知名的保险法专家,出版过两本专著,并发表过很多的保险法论文。杰瑞教授还曾经担任过美国法学院联会保险法分会会长,是美国法学会会员,并且还是美国律师基金会会员。道格拉斯R.里士满怡安风险服务公司副总裁。译者简介:李之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专注于保险法研究,合著有《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和《英美保险法经典案例评析》(LexisNexis、中信出版社)两部著作,并发表过相关论文若干篇。于2001年获美国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硕士学位,是纽约州律师协会会员,并曾在两家英、美知名的保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
目录
第一章 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节 保险监管理念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 合理期待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过程:概述
第二节 成立合同的法律条件
第三节 合同成立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第四节 暂保单
第五节 保单的送达
第六节 保险中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
第三章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的起源和目的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节 人寿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
第五节 时间要求:何时需要具备保险利益
第六节 弃权与禁反言:禁止保险人否认保险利益的存在
第七节 财产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常见争议
第八节 人寿保险与保险利益标准:常见争议
第四章 保险责任:受保护的人和利益
第一节 “被保险人”的含义
第二节 确认被保险人(或付款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中的利益
第四节 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
第五节 受让人
第六节 财产保险中的特殊问题
第七节 抵押与有条件销售
第八节 买卖交易
第九节 抵押与不动产买卖:观点与分析
第十节 永佃人与剩余所有权人。
第十一节 出租人与承租人
第十二节 货物贸易
第十三节 保管合同
第五章 保险责任:承保风险
第一节 承保范围
第二节 一切险与特别险保单
第三节 保险期间
第四节 因果关系
第六章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义务
第一节 支付保费义务的性质
第二节 支付保费的必要性
第三节 宽限期
第七章 索赔的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通知条款
第三节 损失证明
第四节 索赔中的虚假誓言
第五节 理赔:替代诉讼的方法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七节 非诉条款与直接诉讼法
第八节 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
第八章 保险人的给付义务
第一节 给付义务的渊源
第二节 被保险人减轻损失的义务
第三节 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额计算
第四节 人身保险中的损失额计算
第五节 代位求偿权
第六节 提存确认之诉
索引
译后记
媒体评论
本书的大部分内容自然都以讲授为主。不过,我们也希望向读者呈现一些观点,包括历史学的观点,经济学的观点,甚至是政治学的观点。我们认为,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可以更好地将今天的学生培养成明天的律师。为此,我们毫无保留地农明自己对保险法规则及其发展路向所持的批判态度;但足,我们会尽可能地将讲授内容与批判观点清楚地区分开来。鉴于保险法的博人精深,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本书的目的是相当节制的。两位作者的目的是要对法学院讲授保险法的过程中所涵盖的内容进行概述性的分析,篇幅仅以一册为限。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向完全不熟悉保险法的学生和一般法律工作者讲解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小罗伯特H.杰瑞
书摘插图
第一章保险法的渊源
第一节保险监管理念概述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大部分人都认为政府应当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一些政府官员、业界代表和消费者维权组织开始呼吁对保险业的部分领域放松监管。围绕保险业内政府监管和自由竞争这两者关系而进行的辩论持续到90年代仍未停止,而且看起来在不久的将来还会持续下去。要弄明白这场争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保险监管有什么合理性。
美国的经济深受放任自由主义的影响,市场不受政府监管是一种常态。凡是鼓吹政府实行干预的人,必须证明自由的市场无法达至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在若干领域里已经被大众所接受,而这当中至少有五个领域和保险业有关。
政府干预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市场无法制止过度竞争。这种观点的经典论述模式是:过度竞争在某些行业里会导致所谓的不合理低价,而这种不合理低价会迫使厂商退出市场;如果最后只剩下一到两家厂商,这些厂商就可以在市场上横行无忌。而在保险行业里,过度竞争会导致保险人破产。虽然在普通行业中,效率低下、利润极差的厂商是应该被淘汰的,然而保险公司要是破产,后果却会非常严重。因为被保险人花了很大一笔钱来购买退休保险、死亡保险、财产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单,如果保险公司破产,这些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受益人就要面临重大损失。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要求存活的保险公司接管破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然而这种方法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完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