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一辑)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商法学,
作者: 胡道才,吴建斌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34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86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法院在适用法律,拟定判决之际,通过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使自己获得创造法律的功能,进而促进法律的成长。换言之,法律通过司法过程而成长,其实质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进行裁判而成长。而研究因裁判而形成的案例,是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律形成及成长的权利与义务,其目的在于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解释适用,发现蕴涵于个案的法律原则,进而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将案例研究作为联系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必要且必须的。基于此,我希望本丛书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便捷沟通打开一扇全新之门,使我们从此可以更好的交流往来。
目录
001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案
〔法理评析〕代位权行使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基于一则案例的分析
002 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诉铜山县单集供销社、徐州昌宁财务
〔法理评析〕论撤销权的构成与行使效果——从大德公司诉单集供销社撤销权案谈起
003 月亮人会社诉南通日出公司货款案
〔法理评析〕公司人格自我否定的限制
004 丹徒县高桥合作社诉四川广安公司购销合同案
〔法理评析〕“先刑后民”原则的实践困局与理论破解
005 骏隆机械有限公司诉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凯瑞针织
〔法理评析〕论脱壳经营中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兼析骏隆机械有限公司诉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006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武进市明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理评析〕论违法合同效力的实质问题
007 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诉常州康美服装有限公司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案
〔法理评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定位
008 扬州亚鑫担保租赁投资有限公司诉扬州秋豪商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及反担保合同案
〔法理评析〕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法律调整
009 春兰(集团)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案
〔法理评析〕我国自有飞机保险条款的法律问题——评春兰公司直升机保险金请求案
010 许建枫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法理评析〕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死亡情形下的保险金
011 过振球以未能在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行使股东权利起诉企业及其他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案
〔法理评析〕在表象与事实之间:股东资格确定的模式选择
012 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案
〔法理评析〕论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临界点及范围——兼析梅亚兵诉泰兴市液压元件厂股东会召集权案
013 曹义诉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
〔法理评析〕追录合乎逻辑的裁判理由——兼谈公司案件裁判的特殊性
014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案
〔法理评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析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案
015 南通豪达电器有限公司诉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法理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互联网上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驾护航
O16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理评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立价
O17 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诉朱元兴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理评析〕浅论注册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O18 洋浦耐基特实业有限公司诉徐州市嘉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理评析〕混淆理论与商标侵权判断——万通佳苑案的法理研究
019 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诉陶芹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理评析〕企业字号的权利边界——汤沟商标案的法理研究
020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诉钱永康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理评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及赔偿程序
书摘插图
001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汇金支行诉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案
要点提示
对于债务人在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又与次债务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问题,既不能无视债务人与次债务入之间还款协议的存在,也不能受制于债务人出于逃债的目的恶意与次债务人签订的还款协议,而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认定;而对于代位权诉讼期间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的效力,则应一概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苏中经初字第191号(2001年7月30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2002年1月17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
被告: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7年7月,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工艺公司) 因代理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以下简称长丝厂)进口日本产帝人牌聚酯FDY卷绕装置及配套设备,向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开立信用证,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以下简称汇金农行)就开具的二份信用证垫款23866811.55元,长丝厂通过工艺公司共计汇付二份信用证下保证金998万元给汇金农行,长丝厂以所购设备为抵押物向工艺公司担保。
1999年2月6日,长丝厂向工艺公司出具分期付款资金安排计划函一份,承诺其对银行垫付的资金分期付款安排为:1999年4月到12月逐月还款合计880万元,2000年1月30日前付清垫付信用证余款。对此,工艺公司未表示异议。1999年6月21日,长丝厂与工艺公司就抵押设备签订《关于抵押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除对抵押设备进行变更外,对于主债权双方明确“原主债权为2380万元左右……目前尚欠1400万元左右……”。2000年2月16日,工艺公司致函长丝厂,要求其在2000年2月20日前全部归还欠款。2000年2月18日。长丝厂复函请求允许2000年3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在能力范围內更多地安排归还资金。工艺公司予以确认。长丝厂自1999年2月6日出具还款承诺后。至2000年10月26日前,共计支付给工艺公司100万元,后于一审诉讼期间(2001年5月30日)向工艺公司还款10万元。
2001年11月2日,汇金农行以代位权纠纷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长丝厂代偿工艺公司欠款1300万元,并依法通知长丝厂停止给付工艺公司欠款。长丝厂辩称,其与工艺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就双方债权债务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本案所涉债权债务未到期,汇金农行无权行使代位权。而且,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规定中的所谓合法,应包括债权债务必须确定等方面,而长丝厂与工艺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确定,故请求驳回汇金农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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