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宪法、行政法,
作者: 胡锦光,刘飞宇主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4页数: 31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009361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教材建设工作是整个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出版社的共同努力下,各地已出版了一批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但从整体上看,具有高职高专教育特色的教材极其匮乏,不少院校尚在借用本科或中专教材,教材建设仍落后于高职高专教育的发展需要。为此,1999年教育部组织制定了《高职高专教育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和《高职高专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以下简称《培养规格》),通过推荐、招标及遴选,组织了一批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教师,成立了“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编写队伍,并在有关出版社的积极配合下,推出一批“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计划出版500种,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出版后的教材将覆盖高职高专教育的基础课程和主干专业课程。计划先用2~3年的时间,在继承原有高职、高专和成人高等学校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近几年来各类学校在探索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解决好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教育教材的有无问题;然后再用2~3年的时间,在《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改革和建设,推出一大批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从而形成优化配套的高职高专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是按照《基本要求》和《培养规格》的要求,充分汲取高职、高专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探索培养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教学成果编写而成的,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高校使用。
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
第二节 行政法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合法及生效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立法主体
第五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许可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第五节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节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节 行政即时强制
第四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分类和意义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及其执行
第十章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理辖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法律适用与特殊制度
第十五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六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书摘插图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行政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在下面的内容中将予以介绍。
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过程中与相关各方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它主要包括:
(1)行政权力在获得过程中与权力机关所产生的关系。
(2)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可称为行政主体,这种关系的特点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前者在关系中居于主导的优势地位,后者处于被动的服从地位。
(3)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进行管理所产生的行政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这些关系即为我国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关系主体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关系都是行政关系,均由行政法调整。如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就不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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