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阔天高——中国经济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第一辑)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经济法学,
作者: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版次: 1页数: 37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420347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新生的事物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幼稚、存在不足,甚至走些弯路。然而人们欣喜地看到,中国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已经从“山重水复疑无路”,进入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境地了。经济法学界的共识正在逐步地深化。 本书为“中国经济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第1辑,书中收录了我的经济法研究历程、“纵横统一论”与“系统经济法论”、我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摘要、我与中国反垄断立法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同步成长、我的经济法心路等众多关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
目录
代序:经济法之歌
我的经济法研究历程
“纵横统一论”与“系统经济法论”
我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摘要
关心弱势群体 关注原理问题
我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同步成长
我的经济法心路
创新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灵魂
在经济与法的交点上——记刘大洪教授
我的经济法学术历程
经济法的理念
法学苦旅照红日——刘瑞复先生学术印象
网络与电子商务时代的法律探索
科学、开放与交融:一位经济法学人的心声——记吕忠梅教授
经济法学术历程
经济法:与市场共同发展的三十年
初识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研究的体悟与回顾
在金融法领域的执著探索
经济立法、企业改革与经济法基础理论探索
我对经济法几个问题的看法
以人本主义为视域对经济法真谛的探求
守望星空——我的经济法学术生涯回顾
社会科学视野中的经济法
在中国竞争法的发展中探索前行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货币金融法的发展
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做一份贡献——三十年来的主要工作和“国家协调论”的主要观点
经济法学研究的学术史方法及其尝试
中国自然资源法学与能源法学三十年历程回顾
我的经济法之路
经济法是马克思主张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
转轨经济法:一种渐进的制度变革模式
公共经济关系的宪政思考轨迹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记周林彬教授
我的经济法学术历程
经济法内容的变迁——我与经济法的二十年
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任重而道远
寻求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使命,——郑少华教授访谈
经济法之信念与求索
法学和经济学的聚焦——“经济法本质”之我见
边缘问题的兴趣
区域经济法——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以“经世济民”之法 促经济法制进程——顾功耘教授访谈
经济法学研究必须从实际出发——参与《反垄断法》立法有感
我与经济法一道走来
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繁荣不懈努力——黄河教授经济法学观点和学术经历
守望中国经济法的应然图景
加强金融法制 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有序发展
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的基石
经济法之探索
与改革同行——经济法学术生涯回顾与体会
经济公益诉讼与经济法调整机制——我的经济法学术历程
怀揣对现实的质问前行——记中青年经济法学者鲁篱
“国家调节说”的形成和发展——我的经济法学术之路
关注公益诉讼 让经济法着陆
参与发展 见证繁荣
从事经济法的原创性劳动是我人生的快乐
约稿函
编后记
书摘插图
“纵横统一论”与“系统经济法论”
三、根据民法、经济法根本任务的显著区别。指出二者应分别使用分析还原论和辩证系统观
民法保护的是个体的权益和自由,民法学研究的是个体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问题,其着眼点在于个体,即使有时考虑整体的利益和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满足个体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民法和民法学的这一根本任务,决定了研究民法必须主要使用还原论的分析思维方式。还原论的思维方法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一些学者在运用这种方法时,忘记了斯大林“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教导,错误地将其使用到了不该用的领域。新时期民法的根本任务没有改变,民法学研究中的分析思维方式也不应改变。
当然,生产的社会化发展,社会分工与协作(分与合)的进一步发展,使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即个体之间的交换、竞争和协作关系越来越受整体环境的影响,民法学的研究也必须要有整体的观念,研究整体(环境)的要求和如何更好地维护这一整体环境,以更好地调整民事关系、保护个体实现其权益的最大化。但是,对整体环境的研究只是民法学研究视野的边缘,民法学不能将主要精力甚至稍多的精力放在这个研究上,否则它就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民法学研究中也不能主要采用综合思维的方式,这样它也不能很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经济法维护的是整体的利益,通过维护整体协调的经济关系,实现国民经济的整体、协调、持续和高效发展。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它要保证“责”、“权”、“利”、“效”相统一。所以说,从宗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等基本精神层面上,经济法与民法都有显著的区别。
所以我认为,在研究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的分工问题。由于未能认识到这个侧题,民法学者在研究对经济关系整体的调整问题时,理直气壮地得出了经济法一民法+经济行政法+劳动法这种意义上的“综合调整”的结论。经济法学者感觉到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但是没能找到科学的方法论,与民法学者使用了相同的分析方法,所以至今难以实现对民法学者关于经济法学问题错误观点的彻底反驳。经济法学要获得新的发展,从幼稚走向成熟,经济法学者必须首先对研究中正在使用的方法论进行认真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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