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点校本 第七卷
分类: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亚洲 ,
作者: 南洋公学译书院 初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洪佳期 点校
出 版 社: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75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10005742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其翻译为汉语的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大多被留用至今,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学术史的珍贵来源。而且该书在翻译、编辑、校雠、印制等方面也注重创立规范,出版严谨,装帧精良,具有较高的版本价值。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出版于清末预备立宪、创建中国近代国家机构的时期,它的刊行为普及西方法治理念,推进法律改革,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目录
点校前言
第十八类 寺社宗教
第一章 神社寺院
第一款 社寺乡社官国币社
社寺取圾概则
乡社定则
官国币社处务规则
官国币社会计规则
官国币社营缮规程
第二款 古社寺
古社寺保存法
古社寺保存法施行细则
施行古社寺保存法之件
古社寺保存金出愿规则
第三款 宝物土地林木
官国币社宝物及贵重书画什器类 管理监督之件
帝国京都奈良博物馆受托社寺杂宝规则
神社寺院佛堂境内地使用取缔规则
官国币社以下神社并寺院佛堂境内官有地木竹管理规则
第二章 神职僧侣
第一款 神职
府县社以下神社神职任用规则
官国币社神职奉务规则
府县乡社神官奉务规则
府县社以下神社之神职惩戒处分之件
第二款 僧侣
使僧侣设姓名
许僧侣食肉娶妻蓄发
许比邱尼蓄发食肉嫁人还俗
僧尼族籍编入法
第三章 宗教
第一款 教规宗制
神佛教导职废止寺院住职之任免教师之等级进退等
委任于各管长之件
关于宣布宗教之届出法
第二款 管长
神佛各宗派管长伺出渡航海外之件
……
第十九类 财政
第一章 会计
第二章 租税
第三章 货币纸币造币
第四章 国债 附家禄典禄处分证书券
附录 日汉法律专用名词对照表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收入支出
第一条 会计年度,每年以四月一日始,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终。
第二条 收入支出,会计主任照会计规则,经宫司决裁,以宫司之职名执行之。
第三条 收入及支出,必须登记于帐簿。
第四条 使用国库下付之保存金,其区别如下:
一依明治二十年三月内务省训令第十五号下付之金额,以五厘为永远之资本金,以二分五厘为各社共通非常临时营缮费,以七分为经费及经常营缮费,但经费及经常营缮费,其七分之六以内为经费,七分之一以上为经常营缮费。
一依明治二十年三月内务省训令第十五号之金额以外,下付之保存金,其七分之一以上为经常营缮费,七分之六以内为经费。
第五条 可以前条 营缮费支办之费途,以照明治十年四月内务省乙第四十七号达所定营缮费为限。
第六条 可以第四条 经费支办之费途,以下列者为限:
一大祭及公式之祭典费、日供神馔费。
一神职俸给、名誉职报酬、神职手当。
一雇员费、佣人费。
一旅费。
一必需之备品、消耗品、纸笔文具、通信、运搬之费用及杂费。
一与该神社有密接关系之图书及官报购买费。
一依法令之规定,或内务大臣之指示或认可,可属于本条 之费途者。
第七条 未请下付保存金之神社,其维持元资金之利子,地方长官当酌定使用之区别。
关于依前项使用区分,可充经费及营缮费之金额,准用前二条 之规定。
第八条 社入金之使用,区别如下:
一指定用途之社人金,为充其用途者。
一从前号以外之社入金中,照明治十年六月内务省乙第五十七号达,蓄积非常预备金,而其剩余,以地方长官所定之步合,充社费营缮费分配金。
第九条 欲从社人金中作为寄赠,当请内务大臣认可。
第十条 除存在金库、邮便贮金取圾局所或银行外,神社所有一切金钱不得贷付他人。
从前贷付他人之金钱,无贷付期限者,即令回收;有贷付期限者,待期满回收。
第十一条 受入现金时,保管于有锁钥之金柜。其锁钥由会计主任监守,金柜由宫司或其代理者与会计主任封之。
前项金柜,在社务所,则会计主任格护之;会计主任退出后,则直宿者监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