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与配套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释义,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 173000版次: 1页数: 210印刷时间: 2008/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0715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重要司法解释。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 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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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法规
附录
书摘插图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注解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1)结婚自由,即结婚必须基于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2)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
一夫一妻,通俗地说是指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夫一妻制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这也是我国基本的婚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否则可能导致重婚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男女平等,是指构成夫妻双方的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闻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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