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第2卷)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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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法的理论,法理学,

作者: 朱宁,田金益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1字数:版次: 1页数: 20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667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学术活动,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运行;法学学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法学,应当是一门显学,不只是书斋之学,不应当只阐述理论、提供知识。两岸四地的中华儿女,应当关注祖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关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学学术,应当具有独特的视角,科学的方法,前瞻性的预测,理性的思辨,建设性的批判。对学科而言,提示规律,繁荣发展;对社会而言,创建规范,促进和谐;对个人而言,指引路径,授以方法;对精神而言,追求理性,启迪民智。

在开放的年代,学术应当具有世界的眼光。在交流中寻找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学的最佳功能和价值。

《中国法律评论》想做的,就是一件推进法学中西交流的事情。《中国法律评论》有三个版本形式:内地简体字版、台湾繁体字版、英文版,简体字版先期出版,我们力图收集当代华语学者的上佳表现,并以中英文版的三种面目展现给世人。一位学者的一篇文章,将以三个版本,就教于海内外学人,犹如三种声道的同声传译,将“妆罢低声问夫婿,画眉深浅人时无?”的问题传播到两岸四地与七洲。或许今日中国法学学术与实践尚不够成熟,但《中国法律评论》仍然要将这尚不成熟的、但终将成长的华人表现,推到世界面前。与此同时,我们也将收入国际学者的上乘表现,这不仅是一种对比,也是一种沟通、鞭策,还是一种“世界工厂”的全球化式的表现。

目录

卷首语

专栏

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地区司法改革的社会经济背景与法制基础

专论论文

我国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自由与管制——兼论合同无效性缓和理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适用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解析——以《物权法》与现行法对接为视角

章程的适用与章程的自治空间

法令动态

中国侵权立法背景及其核心问题

台湾地区最高限额抵押权立法之评析

专题研讨(一)〔两岸刑事诉讼法专题系列〕

在押被告与律师接见通信之权利——欧洲与中国台湾发展之比较与评析

向谁辩护,谁来倾听?——有关辩护制度的若干反思

专题研讨(二)〔民事诉讼法修正研议〕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

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进步与缺憾

论民事再审的有限性原则——兼论再审程序的三阶段构成模式

实例研习

南京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的法律思考

抢劫过程中冒用被害人存折的行为是否构成独立犯罪

“婚内强奸”的刑法性质

春运期间火车票价上浮之合法性探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39号判决筒评

述怀华语法律家

一个外行人眼中的法律世界

书摘插图

专论论文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解析——以《物权法》与现行法对接为视角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

就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而言,《物权法》确立了“国家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框架。国有土地资源不是通过所有权实现物权化,而是通过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工具实现的。土地使用权有两项功能,第一,将国有土地切割成具有特定四至的地块(民法上的物);第二,赋予土地使用权人对特定地块的排他支配权,并允许其在法律范围内流转。这两项功能恰恰弥补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难以实现的两个功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法意义在于创设土地使用权。在这一点上,国家所有权是民法上的所有权,体现对所有物的处分权。但是,一旦创设出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权仅仅体现为到期之后收回土地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国有土地所有权已经被虚化了。但是,这种虚化的所有权在其结束时又可以实化,恢复圆满。

《物权法》第12章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实现的物权法方式。第135条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排他享有特定国有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利;第143条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权利。通过赋予对特定土地的排他支配权和处分这种支配权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实现了国有土地资源的物权化。同时,《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权,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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