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冯晓青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2-1字数:版次: 1页数: 55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65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内容简介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教研的专家、学者,打造一套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面向并体现21世纪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地讲,本系列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以下特征:
一、权威性。本套教材的编写人员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从而确保了每种教材在本学科领域中具备权威影响力。
二、基础性。本套教材体现”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保证传授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新颖性。本套教材体现”三新”,即知识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体例新,给读者呈现出一道全新而前沿的知识盛宴。
四、实用性。本套教材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视收集典型案例、整理资料索引、编写多种引导学生自测的思考练习。
五、针对性。本套教材主要是针对本科生撰写的,但对研究生入学考试和相关职业考试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套教材编写体例上继承了传统教材的优点,做到科学、规范、统一,并力求有所创新,以适应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全新要求。
参与编写本套教材的人员,或为学界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为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骨干,或为学术研究中崭露头角的学科新秀,他们均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深谙教育教学的特点与规律.
作者简介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兼职律师。著有《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诉讼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知识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等学术专著10部,主编《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等著作与教材10部。在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USA(SSCI)、《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律科学》、《月旦民商法杂志》(台湾)等专业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100余篇,其中美、英、澳、瑞士等国英文法律专业刊物10余篇。曾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目录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引论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及在当代的发展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法律救济
第四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法概论
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法概论
第七章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与价值构造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八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九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十章作品
第十一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十二章邻接权
第十三章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十四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三编专利法
第十五章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六章专利权客体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八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十九章专利权的取得
第二十章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章专利权的限制
第二十二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编商标法
第二十三章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五章商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六章商标权的利用
第二十七章商标权无效
第二十八章商标管理
第二十九章商标权的保护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十章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第三十一章商业秘密权
第三十二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第三十三章植物新品种权
第三十四章商号权与地理标志权
第三十五章域名权
第六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十六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
第三十七章巴黎公约
第三十八章著作权国际保护
第三十九章专利权国际保护
第四十章商标及相关标志的国际保护
第四十一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录1:知识产权重要名词、术语及中英文对照
附录2: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名称中英文对照
书摘插图
第1章 知识产权引论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概念,除前面提到过的“智力成果权”外,还有无形财产权、信息产权、工业版权和商品化权等。
一、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
法律所要保护的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范畴。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缔结之前,西方有些国家甚至以“无形财产权”来概括有关智力创造成果的专有权。但是,如果不从狭义的角度看,无形财产权并不完全等同于知识产权。为便于理解,需要先对无形财产(权)有关问题加以认识。
“无形财产”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1857年-1929年)在19世纪末首先提出的。在经济学视野中,无形财产对应的概念是“无形资产”,它一般被认为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具有某种权利和技术知识、信息、工艺等生产经营要素,能够带来长期经济效益的特殊性资产。例如,我国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2条对无形资产的界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和字号、原产地名称、商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无形资产。
广义的无形财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厂商名称、服务标记、产地识别标记、商业秘密、专营权、特许权、代理权、场地使用权等。还有的甚至认为包括以股票为核心,包括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商业票据在内的债券和票据。不过,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形财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这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这类成果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2. 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原产地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这类权利主要作用于工商业活动中,权利客体应具有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基点也在于阻止他人对自己标记的仿冒。
3. 经营性资信权,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该权利的保护对象是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与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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