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集(2006年)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文书,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9-1字数:版次: 1页数: 52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10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进一步提高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质量,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健康 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组织了第四届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选工 作。按照公开、公平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经过层层遴选和初评,经由最高人民法 院设立的院内外13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评选出54份获奖优秀裁 判文书。我们将获奖的裁判文书汇编成册,出版了这本《全国法院优秀涉外商事 海事裁判文书集(2006)》。
本届参评的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范围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自2003年 4月至2005年12月裁决生效的涉外商事海事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所有参 评的裁判文书均已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公开发布。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标 准是:案件事实及对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清楚,说理充分,程序合法,适用 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文字精练。获奖裁判文书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全国涉外 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水平。
自2001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了三届优秀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评 选工作。为保证本届文书评选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组成优秀 裁判文书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各级人民法院优秀参评文书的推荐工作,同时邀请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文书评选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并由专家学者 对评选上报的裁判文书提出推荐意见,做到逐级选拔,优中选优。 参加本届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初评的文书约有500份,经各高级人民法院遴选 后上报参评的裁判文书共129份,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对上报参评的 裁判文书进行初评,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院外专家再次评选之后,最终由最 高人民法院及院外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13名、三等奖18名、鼓励奖20名。
获得本届优秀奖的裁判文书虽然具有较高的水平,但也不是尽善尽美,缺点 和不足在所难免。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收集在本书的 获奖裁判文书未作任何修改,保持原汁原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 整理和编写了每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附录的评析意见客观评价了每份文书获 奖的理由,并有针对性地指出裁判文书在裁判理由和文字表述以及其他方面存在 的问题。因为我们相信。瑕不掩瑜。
组织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活动,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涉外商事海事 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推广作用,社会影响大,实际效果好。 特别是本届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参评文书的质量 和数量均超过了历届。编辑出版本届获奖文书集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推动涉外 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开展,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以公正、高效、权威的涉外商事 海事审判工作赢得全社会的信任。 谨以此书,献给所有从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法官。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厦门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大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星裕投资有限公司(STAR RICH INVESTMENTS LIMITED,简称星裕公司),住所地萨摩亚国爱匹亚境外会馆大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范雷震,星裕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晨尧,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无锡脱普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北。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无锡脱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乐,无锡脱普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屠美莉,无锡脱普公司职员。
原告星裕公司因与被告无锡脱普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0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2日和l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星裕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晨尧、王晓鹏,被告无锡脱普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乐、屠美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星裕公司起诉时将无锡脱普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高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博公司)和脱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脱普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高博公司和台湾脱普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红利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星裕公司直接向无锡脱普公司的股东高博公司和台湾脱普公司主张盈余分配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以裁定方式驳回其对高博公司和台湾脱普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就此另行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苏民三初字第4号一3民事裁定书。高博公司和台湾脱普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高博公司和台湾脱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洛、居建平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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