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王卫国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 1030000版次: 1页数: 786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2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203102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内容简介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教研的专家、学者,打造一套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中国政法大学精品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力求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面向并体现21世纪高等教育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知识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具体地讲,本系列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以下特征:
一、权威性。本套教材的编写人员在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从而确保了每种教材在本学科领域中具备权威影响力。
二、基础性。本套教材体现“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体系,保证传授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新颖性。本套教材体现“三新”,即知识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新、体例新,给读者呈现出一道全新而前沿的知识盛宴。
四、实用性。本套教材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视收集典型案例、整理资料索引、编写多种引导学生自测的思考练习。
五、针对性。本套教材主要是针对本科生撰写的,但对研究生入学考试和相关职业考试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套教材编写体例上继承了传统教材的优点,做到科学、规范、统一,并力求有所创新,以适应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全新要求。
参与编写本套教材的人员,或为学界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为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骨干,或为学术研究中崭露头角的学科新秀,他们均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深谙教育教学的特点与规律。
目录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权利主体
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六章民法上的时间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物
第二章物权总论
第三章占有
第四章所有权
第五章用益物权
第六章担保物权
第三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与债法
第二章债的标的
第三章多数人之债
第四章债的效力
第五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六章债的移转
第七章债的消灭
第四编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解释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七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八章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九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十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第五编侵权行为法
第一章侵权行为法概论
第二章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第四章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编继承法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
第四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婚姻家庭基本原理
第二章亲属制度
第三章结婚制度
第四章婚姻效力
第五章亲子关系
第六章收养关系
第七章离婚制度
第八章离婚效力
书摘插图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与市民法
“民法”一词,源自拉丁文的“市民法”(ius civile)。“市民法”在罗马法早期,是与“万民法”相对的概念,指仅适用于罗马人民的法律。在罗马法后期,指适用于整个罗马社会和各地罗马公民的法律。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平民和世俗事务的法律。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近代以来,个人被视为普遍地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力者,由这样的个人构成的社会,叫做市民社会。所以,民法被理解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一般被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日本学者我妻荣主编的《新法律学辞典》对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解释是:“自由、平等的个人的共同体。是与根据权力原理统治的国家相对立的概念。在此只承认一切拘束发自自己的意思,只由于意思一致(合同),社会关系才能成立。一般认为近代民法就是这种市民社会理论,由此导出意思理论和合同自由原则等。”
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并非任何社会都有民法。民法是适应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普遍公认的需求而产生的。这些需求集中到一点,就是个人人格的尊重。
个人人格首先表现为个人相对于团体(如国家、家庭和社团)的地位,其次表现为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地位。就前者而言,民法的使命是将个人纳入自己的怀抱,以私法自治的屏障来阻挡公权力对个人的不当侵害。因此,为了维护私法自治的权威,需要明确地界定公权力。在确立了民法体系的现代国家中,宪法、行政法和其他公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防止包括行政权、司法权在内的各种公权力的滥用。所以,民法是宪政和法治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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