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程:公安总法制审定(修订本)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诉讼法,
作者: 阮国平,陈真,苏越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版次: 2页数: 300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138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教材是为公安专科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刑事诉讼法教学而编写的。公安专科院校的刑事侦查专业、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毒品犯罪侦查专业、刑事技术专业、公安专业、治安管理专业(承担95类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其毕业后大多是直接从事公安刑事执法一线工作的。因此,他们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需求,与普通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与普通高校和公安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相比也不完全一样,有其自身的特色和侧重,更多地侧重于刑事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贴近公安刑事执法实践的内容,并注意这些内容与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的结合和衔接;限于专科层次的培养目标、课时安排和教材本身的篇幅,对刑事诉讼的有关理论、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只能作一定的压缩和删减,以更好地适应公安刑事执法的实际工作需要。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沿革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价值和职能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五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第六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依据和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专门机关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五节依靠群众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六节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和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的原则
第七节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第二节立案管辖
第三节审判管辖
第四节公安机关的侦查主管
第五章回避
第一节回避概述
第二节回避的条件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第三节我国的刑事代理制度
第四节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与任务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一节刑事证据概述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第八章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三节拘留
第四节逮捕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三节刑事立案程序
第十二章侦查
第一节侦查概述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扣押和查询、冻结
第六节鉴定、辨认
第七节通缉
第八节侦查期间律师的执业活动
第十三章侦查终结
第一节侦查终结概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终结
第三节补充侦查
第四节侦查监督
第十四章提起公诉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特殊程序
第十八章执行
主要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
诉讼,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唐律》中就有《断狱》篇。元代刑律《大元通制》开始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内容规定的是控告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不完全相同。中国近代使用的“诉讼”、“刑事诉讼”,是清末从日本直接引进的。诉讼就是因某种纷争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专门机关进行裁判的活动。诉是形式,讼是内容,相辅相成。没有“纷争”这一内容,就不会有“告诉”这一形式,即便出现了“告诉”的形式,如果没有“纷争”的实际内容,“告诉”也就缺乏实际意义,专门机关也不会受理。从诉讼参与的人员看,由控诉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方面人员构成。“诉讼”英文为Procedure,意思是向前推进、过程、程序。诉讼法(Procedural Law)可直译为程序法。因此,“诉讼”可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按照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可以划分为控告式(或称弹劾式)诉讼,纠问式(或称审问式)诉讼,混合式(或称审问辩论式)诉讼。近现代西方国家的诉讼形式又有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之分,不过,两种诉讼程序在互相吸收,取长补短,“尤其是大陆法系各国,对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吸收,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趋势。”按照诉讼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二、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在专门机关的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全部诉讼活动。就诉讼活动的主体而言,目前在我国,包括代表专门机关的公安机关(含有侦查权的其他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诉讼行为和程序而言,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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