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全程精解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家庭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16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39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对核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法律条文作了详细解读。 本书通俗易懂,简洁实用。条文注释、名词解释、实用问答等对法律条文不同角度的解读,都突出了一个特点,即语言平实易懂,尽量以通俗的语言概括出专业的意思;内容精炼简洁,尽量把最有用、最核心的内容呈现给读者。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第二十八条祖孙关系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关系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诉讼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子女抚养权归属
第三十七条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附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条文注释
本条实际上是对《婚姻法》的调整范围的界定。
本法的名称虽然是《婚姻法》,但调整范围却包括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二者,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
需要注意到是,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但不是全部准则。除了本法之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都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许多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用问答
1.“试婚”是否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答:“试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所新出现的一个名词,指男女同居而不办理结婚手续,通过“试验”一段“夫妻”生活后再决定是否正式结婚。试婚实际上就是通俗而言的“未婚同居”,《婚姻法》并不调整同居关系,因此试婚也得不到《姻法》的保护,出现纠纷仅按一般同居关系处理。
2.法律能不能管“通奸”和“婚外恋”行为?
答:夫妻之间应当互负忠实义务,这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不过,婚姻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法律关系,还包含了道德、宗教、民族习惯、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对它的调整需要靠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问题,自然要依靠法律的制度强制,而对于涉及思想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就不能事事都由法律来介入了。换句话说,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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