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办案常用手册1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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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婚姻家庭办案常用手册》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39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14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为“办案常用手册”丛书中的一本。该书总结了办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的规律,细分婚姻家庭案件类型,将婚姻家庭办案相关法律文件系统整理,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广大公民婚姻家庭办案常备法律用书。

本书与其他婚姻家庭法律用书相比,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细化婚姻家庭相关法规的分类,读者可按类寻找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提炼【婚姻家庭常见纠纷及法律适用】,免去读者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中寻找纠纷解决答案之苦。

3.精心编排【关键词速查索引】,将婚姻家庭案件最常用到的法条归类指引,提高检索速度。

4.标注【应用提示点】,以问答形式对婚姻家庭案件实务应用中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5.收入【地方高院审判意见】,作为婚姻家庭案件办理的有效参考。

6.梳理、整合婚姻家庭办案中需要查询的各种【数据和标准】,如诉讼时效等,以提高办案效率。

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

【婚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77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年9月19日)

(二)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1月23日)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2002年6月1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的通知(1992年1月9日)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5月8日)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8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对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及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5月26日)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1989年7月29日)

……

(三)家庭关系

(四)重婚

(五)离婚

【继承】

(一)综合

(二)法案继承

(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收养】

【计划生育】

【子女教育与保护】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地方审判参考】

附录:

书摘插图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金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

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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