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律小全书15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工具书,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1字数:版次: 1页数: 73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46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
深入浅出日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
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用、一目了然。
内容简介
本系列丛书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
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
科学合理的编排体例——依据各个法律部门的特点精心梳理相关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科学编排,合理分类,兼顾法律体系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真正做到简明易用、一目了然。
本分册为《工商法律小全书》,收录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设置为分类参考,将内容分为综合,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市场规范管理,公平交易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商标管理等七个部分,适合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作为工具书使用,也适合法律研究者以及广大公民在学习生活中使用和参考。
在本书编辑过程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世刚先生提供了出色的专业帮助,特此致谢。由于编者能力有限,错漏之处尚不能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一、综合
导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1996年10月17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7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年12月1日)
二、企业登记管理
导读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6月23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年3月13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2005年12月13日)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12月24日)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五)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四、市场规范管理
五、公平交易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六、广告监管
七、商标管理
书摘插图
一、综合
导读
本书在综合类部分收录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一般性规定,内容涉及工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赔偿等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997年国务院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00年经过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其管辖、程序等依照该暂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吊销、收缴或扣缴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执行。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也要受到监督。对此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予以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并且可以在申请复议时要求审查某些政府部门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对可申请复议的情况以及可在复议中要求审查的规定种类范围作了具体界定。读者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起诉至法院。因此,工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通过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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