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案简明手册(2006年版)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行政办案简明手册》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3页数: 949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01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满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当事人办案的需要,我们编辑出版了本套“办案简明手册”丛书。丛书分《民事办案简明手册》、《经济办案简明手册》、《刑事办案简明手册》、《行政办案简明手册》共四册。
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 使用面宽。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同类图书大多只是为法官审判“量身定做”。事实上,除了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律师也是办案主体,并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大量参与办案活动。本套丛书的使用对象除了法官,还有检察官、行政官员、律师和当事人。
2. 简明实用。法律文件浩瀚如烟,办案用书越编越繁,不仅普通百姓往往无所适从,而且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也倍感不便。我们根据办案的需要,精选了常用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简明”之特点。每册分为实体篇和程序篇,各篇再根据案件的类别和程序的不同阶段分成若干部分,能让读者迅速查找到所需的法律。
3. 便于携带。本套丛书采用口袋本和软封皮,制作精良。
4. 容量大,定价合理。本套丛书在版式上借鉴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实现了读者对法规汇编类图书容量大同时价格低的愿望。
更好地服务于读者是我社的出版宗旨,也是编辑本套丛书的指导思想。欢迎读者使用并提出改进意见。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午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信访条例(2005年1月5日)
二、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
三、资源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2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
四、城乡建设
五、食品药品质检
六、农业
七、交通运输
八、邮政信息电讯
九、专利商标新闻出版
十、工商财税统计审计价格
十一、金融外资
十二、海关
十三、民政劳动社会保障
十四、旅游
十五、司法行政行政监察
十六、文教卫生计生
十七、国有资产
十八、盐业水利电力烟草
十九、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书摘插图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