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权——财产权案例精析丛书

分类: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姚旭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4-1字数:版次: 1页数: 29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479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予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本书以真实案例为核心,每个案例又包括案情简介、审判情况、依法精析,还对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给予了精辟阐述,实用性强,可作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政法院校师生研究和学习参考的实例资料,也可为普通公民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处理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
目录
案例1 陈建新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杭州萧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牍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3 白勇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4 彭多仙、王建生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险营业部保险纠纷案
案例5 中谷集团浙江粮油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珠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6 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7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诉谭宏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8 林毅钊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海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9 罗永超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10 顺德市乐从镇沙边裕兴家具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1 栗辉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人寿保险纠纷案
案例12 黄桂海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案
案例13 方泽波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惠来县支公司简易人身保险金纠纷案
案例14 购房保险纠纷案
案例15 广东某糖业公司股东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6 何省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7 陆培基诉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
案例18 秦景雷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州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19 三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0 卫乃娥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焦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1 卫勤俭诉台山保险公司、农行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2 钟有来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3 张国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4 张怀恩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都分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25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
案例26 上海方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27 某市贸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协议拒绝赔偿纠纷案
案例28 李某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29 建筑公司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赔偿案
案例30 李某诉保险公司保险索赔纠纷一案
案例31 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诉王世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32 方根发诉中财保上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33 四原告诉丹阳市采石厂返还保险金案
案例34 上海龙华迎宾馆诉华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
书摘插图
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连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
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一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1998年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晓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晓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陈晓兰为此于1999年2月8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癌症恶化死亡。陈晓兰死亡后,原告王连顺继续参加诉讼,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并赔偿陈晓兰生前因被告拒绝理赔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审判情况
律师代理要点: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三年,保费1万元。陈晓兰在保期内患癌后,被告却拒绝理赔。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并赔偿陈晓兰生前因被告拒绝理赔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被告律师代理要点:
为自己职工的利益,被告单位曾给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是事实。但由于陈晓兰后来调出被告单位,被告单位已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以业务批单解除了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存在了,原告的理赔申请当然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l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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