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司法典(上、下册)

分类: 图书,法律,外国法律,欧洲 ,
作者: 罗结珍 译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全两册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575包装: 平装目录
第一部分《民法典》关于公司的规定《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公司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公司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公司管理
第三节集体决定
第四节向股东通报情况
第五节股东对第三人的义务
第六节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节股东的退出或死亡
第三章隐名合伙
1978年7月3日关于实施修改《民法典》第三卷第九编的1978年1月4日第78-9号法律的第78-704号法令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适用于民事公司的规定
第二部分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商法典》第二卷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第一编通则
第二编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一章合名公司
第二章普通两合公司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一目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目非公开募集设立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与管理
第一目董事会
第二目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
第三目股份有限公司中受委任职务的人适用的共同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
第四节公司资本的变更与薪金雇员股份制
第一目增加资本
(原)第二目附认股证的债券
(原)第三目可转股债券(可转换股票的债券)
(原)第四目可兑股债券(可兑换股票的债券)
第二目薪金雇员认股及购买股票
第三目资本的分期偿还
第四目减少资本
第五目公司认购、回购自已的股票或者用其股票设质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
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
第七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八节民事责任
第九节工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股份两合公司
第七章简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章可以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
第三编对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四编刑事规定
第五编经济利益合作组织
1967年3月23日关于商事公司的第67-236号法令
第一编有关各种商事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二编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商事公司的共同规定
第三编其他过渡性规定
第三部分公司登记
第四部分有关会计监察人的规定
第五部分自由执业公司与民事职业合伙
第六部分向薪金雇员派股份
书摘插图
第二部分《民法典》关于公司的规定
译者提示
一、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对“合伙”(soci6t6,公司)所做的定义是:“合伙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1978年1月4日第78-9号法律将《民法典》的这一条文修改为:“合伙(societe、公司)是二人或数人约定将其部分财产或技艺共集一起,以期分享利润或者获取由此可得之经济利益的契约”。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再次对《民法典》第1832条进行了修改:“合伙(公司)由二人或数人依据一项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用于共同事业,以期分享利润或者获取由此可得之经济利益而设立”。这里的“契约”(合同)被称为“公司契约”(contrat de soci6t6,合伙合同)。《民法典》第1832-1条也提及“夫、妻之间由设立公司的契约所产生的利益和赠与”;第1844-7条则将“公司契约被解除”作为公司终止的原因之一;其他若干条文也提到“公司契约”(合伙合同)这一概念。这里的所谓“公司合同”(合伙契约)主要是指“公司章程”。欧洲共同体法院1992年3月10日的判决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做了如下认定:就适用1968年9月27日布鲁塞尔公约之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视为一项合同,既调整股东之间的关系,又调整股东与他们所设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公司章程中关于指定一缔约国法院管辖股份有限公司与其股东之间争议的条款,应当视为该公约第17条意义上的指定管辖协议。
按照这些条文的表述,无论“是契约”还是“依契约而设立”,我们都可以认为,现在的《法国民法典》仍然体现着法国法在这一问题上的传统观念:将公司看成是一种合同,一种可以“产生法人的合同”(伊夫.居荣:《法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也就说,法国法持“公司设立契约”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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