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土地·承包(民事五卷)

分类: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2-1字数:版次: 1页数: 54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65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以及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是一本案例与评注相结合的书,达到既有利于总结、传播司法实践经验,也有助于读者掌握人民法院有关真实案例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填补学校教育不足的目的。
本书是一部人民法院案例中关于土地承包这部分的分析,全书分为土地、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农村承包三大部分,涉及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农村承包等,适合法律研究者。
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租赁
土地征用及补偿
土地使用权侵权
土地相邻关系
宅基地使用权
其他
第二部分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开采
自然资源侵权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 农村承包
承包合同发包
承包合同解除
承包合同变更
承包合同性质
承包经营权侵权
其他
书摘插图
2.成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焦点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中双方互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如何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按什么比例计算违约金?
裁判要旨: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双方互有违约行为的,应按照违约状况分别计算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迟延支付土地价款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应按土地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7)民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书院西街3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房守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新文,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希普,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国土局。住所地:成都市人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质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环,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亮,成都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为与成都市国十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民初字第ll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9日,中外合资成都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1993年5月15日,国土局与泰华公司签订《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土局出让成都市内上东大街、青石桥北交界处西南3550.02平方米土地,为泰华公司建设商贸住宅综合楼,出让价款为25672520.9元(其中包括土地出让金、综合开发费、拆迁安置费)。合同还约定:泰华公司在合同签字后35日内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20%,计5134504.18元作为履行定金,逾期不能全部支付,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如泰华公司不能按时付款,每日按应缴纳款项的2%0缴纳滞纳金。泰华公司在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15日内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合同最后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93年7月28日,国土局与泰华公司签订《合同附件》,约定:1.泰华公司应于1993年8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总地价款的50%,计12836260.45元;2.泰华公司应于1993年10月底前向国土局支付余款12836260.45元;3.国土局于1993年10月底向泰华公司交付拆迁完毕的土地。合同签订后,泰华公司于1993年8月16日前向国土局付款1120
万元。国土局为履行合同,就上述地块的拆迁问题于1993年8月4日与成都市干道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约定:国土局以2000万元作为该地拆迁安置费用并随拆迁进度拨付使用,指挥部负责拆迁安置并力争1993年10月底前向国土局移交拆迁完毕的土地。由于拆迁涉及单位多,任务繁重,进展很不顺利。1994.年4月27日,就该地块内锦江公安分局盐市口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的搬迁问题,国土局邀请指挥部、锦江市政府、锦江公安分局、派出所、泰华公司等有关单位召开协调会,会后国土局制作了《议事纪要》发送参会单位,纪要要求泰华公司负责为盐市口派出所还建房屋并向派出所支付搬迁费每年45万元。1994年5月11日,指挥部以干协(1994)第137号文件公布指挥部与锦江公安分局共同签署的协议,协议再次要求泰华公司承担派出所的搬迁费用。1994年6月8日,锦江公安分局与泰华公司签订《关于盐市口派出所还建房协议》,协议中泰华公司向锦江公安分局作出在一年半时间内完成新建派出所的承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