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本体论

分类: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法学,
作者: 罗国强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29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297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在其学位论文“论新世纪国际法之本体”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罗国强博士提出的国际法本体论,试图通过回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法是什么”等问题,旨在探讨国际法的性质、效力、渊源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重新解释自然国际法及其在新世纪中的适用,从而对我国国际法理论发展的新思路,有所贡献。
作者简介
罗国强(Steel Rometius),男,1977年生,四川成都人。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
2000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私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获人民奖学金、贝克麦肯斯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一等奖、美迈斯奖学金一等奖、三星奖学金一等奖。
在《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国外社会科学》、《国际金融研究》、《财经科学》、《国际观察》、《当代亚太》、《西亚非洲》、《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国际经济法学刊》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20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农业经济导刊等)全文转载。单独负责上海市级项目3项。合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论捕获法》。参编:《国际法》、《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等。
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本体之界定
一、本体与本体论:扬弃与引入
二、国际法的本体
三、引入本体与本体论概念之意义
第二节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演变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
一、近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初生
二、现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形成
三、当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成熟
第三节国际法在新世纪的机遇与挑战: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必要性:对挑战的回应
二、可能性:对机遇的把握
第四节研究视角
一、哲学视角: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结合
二、国际关系学视角: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的结合
三、法学视角: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结合
四、文化视角:西方文化与东方文化的结合
第五节小结
第二章国际法是什么
第一节自然法的再界定
一、前人的界定
二、扬弃后的再界定
三、自然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是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
二、两分法: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结合
第三节再考量: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依据
一、国际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第四节国际法渊源之扬弃
一、《国际法院规约》第条
二、自然国际法的渊源
三、实在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架构
第一节正义:积极的利益与价值调和
一、词源
二、前人研究述评
三、扬弃后的再界定
第二节公平:消极的利益与价值调和
一、词源
二、前人研究述评
三、扬弃后的再界定
第三节平等:正义与公平的形式要求
一、词源
二、前人研究述评
三、扬弃后的再界定
第四节善意:一种实践理性
一、词源
二、前人研究述评
三、扬弃后的再界定
第五节和谐:源自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践理性
一、词源
二、作为中国法律文化独有特色的和谐
三、扬弃后的再界定
第六节基本原则的层级、优先顺序与展开
一、基本原则的两个层级
二、基本原则之间的优先顺序
三、基本原则的展开
第七节从原则探索到价值建构
一、法的价值之辨析
二、国际法的价值
三、国际法的价值与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八节小结
第四章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
第一节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的互动
一、自然国际法决定实在国际法
二、实在国际法反作用于自然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运作模式
一、主轴
二、第二条轴
三、第三条轴
第三节小结
第五章本体论之运用: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第一节实例分析
一、北约武力干涉南联盟
二、美国侵略伊拉克
三、朝核问题
第二节中国国际法发展之新思路
一、中国国际法理论发展之新思路
二、中国国际法实践发展之新思路
第三节小结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导论
第二节四百年国际关系的演变及其与国际法的互动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之总称。从这个初步定义上,不难看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有国际关系才有国际法,国际法的发展要与国际关系的演变相适应;国际法产生后就会反作用于国际关系,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近四百年来的国际法发展,无疑是与国际关系的演变息息相关的。故而对国际法发展阶段的划分,应该以国际关系的质变为基础。然而,国际法有其独立性,其发展并不总是与国际关系的演变保持严格一致,换言之,虽然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国际法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但是国际法往往不能跟上后者演变的步伐,这就是为什么当国际关系发生剧变之时国际法经常处于尴尬地位的原因。因此,虽然国际法必然要适应国际关系的发展,且国际法也应当有近代、现代与当代之分,但是其涵盖的具体时间跨度并不与国际关系的发展进程完全吻合,至少,那种精确地以1914年和1945年为分割点的做法并不必然是合理的。本文对国际法发展阶段的划分,就是依循上述思路进行的。
一、近代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初生
第一阶段,即所谓的近代国际法阶段,从17世纪初到19世纪中叶,国际法在欧洲产生并形成初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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