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诉讼法,
作者: 王宏璎等主编
出 版 社: 兰州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3-1字数:版次: 1页数: 29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2纸张:I S B N : 978731102747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以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目的,本着帮助学习者系统学习现行法律、激发学习者思考积极性的原则编纂而成。
编者力图为学习者提供一个清晰的路径,使学习者能够有一个清晰的学习思路。在编写体例
上采用了与刑事诉讼法条文相一致的传统体例;在内容上力求全面、准确地阐述该学科的基本原
理、基本知识,力图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同时为授课教师留有发挥和扩展的空间。
作者简介
王宏璎,女,1969年生,甘肃庆阳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1994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长期从事诉讼法学、公证律师制度的教学研究工作。先后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编写《国外刑事诉讼法通论》(副主编)等教材4部;完成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甘肃政法学院科研重点资助项目4项:获甘肃省第八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1次;获甘肃省第十一届高校青年教师成才奖。
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原则
第五章管辖
第六章回避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
第八章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强制措施
第十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期间、送达
第二编程序论
第十二章立案
第十三章侦查
第十四章起诉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二十二章刑事赔偿程序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学习提示:由于法律所解决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诉讼被划分为不同的形式,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共同构建了我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而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它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章从诉讼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任务等。为了便于在比较中学习,本章还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和其他诉讼法以及其他相邻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第一节刑事诉讼
一、诉讼
因为语言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英语中用单词“procedure、proceedings、ioroceSs、suit”等来表述,拉丁文表述为“processus”,将其含义用在法律上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我国,在最早的时候诉、讼二字并不连用,《说文解字》中记“诉,告也”;“讼,争也”。诉讼一词是在元代的《大元通制》中出现并沿用至今的,但是它所表达的含义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有一定的差距。近现代用的“诉讼”、“刑事诉讼”是清朝末年从日本移植而来的,它作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与私力救济一并在社会系统中,维护着社会秩序。
诉讼不是自古就有,也非永恒存在,而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诉讼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伴随着国家和法一起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就没有国家和法律。社会中的一切问题靠习俗来解决,即使是今天的“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出现了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也就有了法。有了法,才有守法、违法问题。只有发生了违法问题或者当事人之间因发生纠纷而请求司法机关处理,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权利义务争执或犯罪问题的时候,这才引起诉讼。所以,诉讼首先是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因违法行为而产生。只有违法行为并不能够直接产生诉讼,有违法行为之后还必须有控告者、被控告者,并有司法机关参加,才能使诉讼真正得以形成,司法机关为了使纠纷得以解决,还需要依赖于其他的一些人员和机关,如了解案件的人、懂得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知识的人等,这就有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拥有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介入的时候,诉讼才是国家意志与法律权威的体现,这就要求诉讼必须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司法机关还是诉讼当事人、参与人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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