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问题研究及制度改革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
作者: 杨小君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739印刷时间: 2007/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64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行政诉讼制度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其思路是:问题一分析一结论或者建议。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运用问题,主要针对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和不同做法,从逻辑和实践联系方面分析制度规定的本义和应有之义;二是对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研究,主要针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矛盾、缺陷和不足,提出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对策建议;三是对大量行政案例、事例的分析,从实证研究方面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理论升华。
作者简介
杨小军,(笔名杨小君),籍贯浙江义乌,1959年生于四川简阳,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长期从事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 《法商研究》、 《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代表著作主要有: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行改处罚研究》、 《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及《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作者简介
第一章 行政的范围
一、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二、行政的来源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二、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
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四、对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行为
五、会议纪要行为
六、行为之诉与关系之诉
第三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观点
三、外国的制度和理论
四、原告资格的问题分析
五、原告资格:权利、权益、利益
六、原告资格:直接与间接关系
七、原告资格:影响与利害关系
八、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例外与发展
第四章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规定和理论
二、被告资格根据之一:立法赋予职权
三、被告资格根据之二:独立责任能力
四、理性的回归:行为者或者代表者
五、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
六、复议决定不予受理的被告
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证据的特殊性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六章 司法审查法律依据
一、司法审查法律依据的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
三、参照规章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五、规范冲突
六、处理规范冲突的规则
第七章 司法审查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合法与合理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超越职权
四、违反法定程序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章 行政诉讼判决方式
一、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行为
二、责令被告履行判决
三、确认判决的适用
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五、变更判决
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涉争议的判决
七、调解方式
八、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
九、行政诉讼判例指导
第九章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一、起诉期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诉讼类型、行为种类与起诉期限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期间
四、起诉期限的起算与终止
五、起诉期限的中止、中断事由
六、起诉期限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一、不同对象适用不同执行措施及其理由
二、对行政诉讼判决执行的建议
三、非诉执行的性质与审查
四、非诉执行申请的主体
附录:行政诉讼法律条文修改建议
书摘插图
第一章行政的范围
行政诉讼研究,传统上首先涉及行政的界定。对于行政这个概念的回答,不仅仅是因为逻辑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因为行政的范围直接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决定了诸如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纠纷、行政案件等这些基本的范畴。行政法的理论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定又确实存在着重新认识和正确界定的需要,其中主要是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行政的特征以及行政的来源等这些基础性的内容。
一、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在制度规定方面,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的范围,只限于国家行政。这一点,从来都是明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然是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行政,也是国家行政。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在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单方行为的解释,这是严格遵守国家行政的范围来界定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最高法院在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开始使用了含有实质含义的概念,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这种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权,仍然是“国家行政职权”,只不过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还是其他组织行使的区别,在国家行政这个界限上并没有任何实质的突破。
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的定义,就是国家的行政。最早的教材就明确认为“行政法中所指的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力以实现其职能的管理活动。”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也同样把行政界定为是“行政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保证其全部正确实施,必须进行广泛的组织管理,即行政管理。”②因此,行政就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个观点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是行政法学的通说。理论上的这种状况,刚好对应和解释了行政诉讼制度中国家行政和权力行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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