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组织编写

分类: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贾俊玲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劳动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7-1字数: 475000版次: 1页数: 408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3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454952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将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两个法学学科合并为一本法学教材,内容全面系统,分为劳动法篇和社会保障法篇两部分。较为简练地论述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基础理论,如调整对象;法律地位;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基本原则等等。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也做了简要的介绍。在论述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也进行了全面论述,如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时休假;工资;职业安全;职业培训;职业规则;工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社会保障;住房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法律制度有较具体的论述。该书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有关争议的解决、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也做了简明的论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各项内容中,适当地进行了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性分析。
作者简介
贾俊玲,女,1936年生,河北乐亭人。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留校任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任。兼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法研究会顾问,中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顾问等职。主要著述有:主编《劳动法学》(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劳动法教程》,发表论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劳动关系》《论中国劳动就业的法律调整》《中国社会保障与人权》《澳门居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与发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论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等。
目录
劳动法篇
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学习要点
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
第三节中国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劳动法基础理论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及法律渊源
第三节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及作用
第四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劳动法律关系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问题讨论一
问题讨论二
问题讨论三
问题讨论四
问题讨论五
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国际劳动立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国际劳工组织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
第二节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第三节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的就业管理
第四节就业服务
第五节职业培训
第六节职业技能鉴定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问题讨论
第五章劳动合同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问题讨论
第六章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集体谈判
第二节集体合同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学习要点
关键概念
第一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
第二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工资
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
第十章职工规则
第十一章工会法律保障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三章劳动监督检查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法篇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第三章国际社会保障立法及国际合作
第四章当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立法价值取向
第五章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章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章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九章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社区服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劳动法篇
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
任何一个部门法的产生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这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得以独立的基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产生于19世纪初期。
一、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劳动法作为一个主要以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的,但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极端低下决定了生产资料归氏族成员共同所有,人们进行群体的共同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氏族的范围内直接结合。人们在共同的劳动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劳动协作关系,但是这种劳动协作关系不是通过法律来调整,而是通过世代相传、共同遵守的习俗来维持。
在奴隶社会,不仅生产资料归奴隶主所有,而且奴隶的人身也归奴隶主所有,这样奴隶主就能任意支配和使用以奴隶的人身为载体的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作为奴隶主所有的财产而直接结合,奴隶向奴隶主提供的劳动仅仅是视同奴隶主对其财产的使用,法律通过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来确保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直接结合。
在封建社会,农奴(或农民)虽然取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这种人身自由是不完全的,农奴(或农民)仍然要依附于封建主,大部分时间农奴(或农民)要在封建庄园中为封建主无偿提供劳动,劳动过程中被使用的劳动力不是归农奴(或农民)使用,而是归封建主所有;除此以外的时间,农奴(或农民)使用归其所有的少量土地和生产工具进行小农劳动,生产的产品供自己消费。因此,一方面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封建主的手中直接结合;另一方面在农奴(或农民)的手中直接结合,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一方面,农民被驱赶出土地而完全失去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生产资料由资本家所有;另一方面,这样的无产者在法律上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完全享有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即使他在一定时间内将劳动力让渡给资本家使用和支配也不丧失自己对劳动力的所有权。
……